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黃慧
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內蒙古某羊絨有限公司訴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維持一審法院原判,判決該代理公司與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合計100萬元。此判決一出,引起商標代理行業(yè)嘩然,更給從業(yè)人員敲響了警鐘。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在案件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又在哪些環(huán)節(jié)“一錯再錯”,最終被判承擔責任?
第一,主觀上,該代理公司明知自然人商某、香港某制衣有限公司曾使用“九色鹿王”標識侵犯內蒙古某羊絨有限公司“鹿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事實,明知后者的“鹿王”品牌在行業(yè)內已達到馳名程度,作為在“九色鹿王”一案中為商某等提供代理服務的代理機構,在“多重明知”的前提下,再次采用類似手段、策劃和組織同一類型的侵權行為,其主觀惡意不可謂不明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guī)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痹摯砉镜男袨轱@然違反了這一規(guī)定。該代理公司明知或應當知道委托人從他人處受讓與“鹿王”高度近似的其他商標、重新遞交商標申請均是出于不法目的——即從侵犯他人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中牟利,卻仍然接受委托,違背了代理機構負有的審慎義務、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第二,客觀上,該代理公司繼續(xù)為商某等人物色與“鹿王”高度近似的其他商標(即第11731605號“達鹿王及圖”)以及提供注冊香港某公司的建議;在物色到“合適”的近似商標后,又以自身名義與桐鄉(xiāng)某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就第11731605號商標簽訂了《商標轉讓協(xié)議》并指定兩家境內企業(yè)通過獨占許可的方式使用該商標,是該商標再次轉讓前的實際控制人;還指導、協(xié)助商某等人以香港某公司名義重新申請注冊“達鹿王”等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代理公司不僅與其他被告具有共同的意思聯(lián)絡,且主觀過錯程度較高,其積極組織、引導、策劃侵權等行為對于損害后果發(fā)生的作用力大,因果關系的貢獻度大,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法諺有云,“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他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為而獲益”。
對專業(yè)代理機構而言,這意味著在從事商標代理等事務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確保所有的申請和行為均合法有效,不能通過欺詐、誤導或其他非法手段為委托人獲得或維護知識產權。從某種程度上說,該代理公司的策劃、建議確實“布局周密”,為其委托人從事新的侵權行為出謀劃策,也基本達到其委托人的“預期目的”。然而,“不損害他人”意味著代理機構在維護委托人利益的同時,必須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秉持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為前提。只要代理機構從事的經營行為正常合法,對代理服務收取符合行情的報酬無可厚非,自然能得到“他應得的部分”。但是,法律絕對不會允許該代理公司因不法代理及侵權行為獲利,反而必將讓其付出代價,為其不法行為買單。
其次,法院判決認為該代理公司應當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應當與其他被告承擔連帶法律責任,這一判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第一,合理性分析:
作為專業(yè)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該代理公司的職責不僅限于代理商標注冊,還應當包括對商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對于可能存在不得注冊情形的,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乃至拒絕代理。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識別潛在侵權行為的能力,并在發(fā)現問題時及時告知委托人,預防侵權行為的發(fā)生,降低侵權風險。在本案中,該代理公司不僅未能履行其審查職責,甚至越過了正常商標代理行為的邊界,全程參與侵權行為的策劃和實施,嚴重違背職業(yè)道德、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該代理公司的侵權行為是主客觀統(tǒng)一的、一以貫之的系列操作,不僅包括前期的出謀劃策,作為中間商幫忙物色、購買、轉讓其他近似的商標,還包括協(xié)助重新申請商標、協(xié)助其他被告非法使用侵權標識等種種行為。其利用專業(yè)知識,積極、主動、深度參與侵權,使得侵權行為更具隱蔽性和復雜性。這不僅是對特定主體權益的侵害,也破壞了正常的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還影響了市場主體間的公平競爭,更有可能致使整個商標代理行業(yè)的信譽和形象受損。在本案中,該代理公司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合法性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該代理公司與其他被告主觀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聯(lián)絡,因其共同侵權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由于數人共同侵權無論在加害人數量還是侵權行為的危害上,社會危險程度和危害性都明顯超過單獨侵權行為,判決該代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于法有據。從始至終,該代理公司不但沒有指導委托人合法注冊和使用商標,拒絕代理,反而為委托人的新的侵權行為提供引導、策劃和幫助,違反了《商標法》旨在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精神。本案判決既體現了法律對專業(yè)代理機構行為的嚴格約束,也體現了法律對于代理機構與其他侵權人責任分配的一致性,從而兼顧和平衡了對商標權利人的保護與商標代理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之間的關系,既能有效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不至于過度限制代理行業(yè)的正常運作。
再次,本案對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的警示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職業(yè)道德,對委托人的申請商標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其合法性。任何參與或協(xié)助侵權行為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商標代理機構應建立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對潛在的侵權行為進行識別和預防,確保每一項服務都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職業(yè)標準。
第二,代理機構應提高風險意識,對可能涉及侵權的商標申請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因過失或故意而卷入侵權糾紛。同時,代理機構應向委托人明確告知服務流程和法律責任,確保委托人了解其權利和義務,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法律風險。
第三,代理機構應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審查機制和風險控制體系。此外,還應定期對代理人員進行法律和職業(yè)道德培訓與考核,提高從業(yè)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職業(yè)素養(yǎng),確保服務質量和代理行為合法、合規(guī)。
第四,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不僅影響其自身的聲譽和利益,還可能對整個知識產權代理行業(yè)造成影響。通過本案判決,商標代理機構更應當認識到其在維護市場秩序和促進公平競爭中的重要作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為知識產權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做出貢獻,或者至少不應起到負面作用。
綜上所述,法院在“鹿王”商標侵權案中判決商標代理機構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及與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合理且合法。這一判決不僅對涉案代理機構具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也對整個商標代理行業(yè)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專業(yè)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應以此案為鑒,加強自身建設,確保提供的代理服務合法、合規(guī),不損害真正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知識產權行業(yè)與市場的健康發(fā)展,為構建公平、透明的知識產權服務環(huán)境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