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結3件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案件,這是新專利法實施以來全國首批審結該類型的行政案件。
據(jù)悉,首批審結的案件涉及第201210135209.X號、第201510599477.0號和第201010151552.4號發(fā)明專利權,藥品品種為普渡制藥公司的“鹽酸羥考酮緩釋片”,該公司請求確認宜昌人福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仿制藥相關技術方案落入上述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國家知識產權局成立合議組,對上述案件依法立案,經審理,最終確認仿制藥相關技術方案未落入以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其中,在涉及第201010151552.4號發(fā)明專利權的行政裁決案件中,合議組還對宜昌人福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的專利登記錯誤抗辯事由進行審理,最終認定該抗辯事由不成立。
上述案件是首批通過行政途徑對藥品專利糾紛進行早期解決的裁決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成立了五人合議組,合議組成員均具備藥品或化學等領域資深專利審查經驗。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組嚴格以事實為依據(jù)、法律為準繩,向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取相關證據(jù),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多輪證據(jù)交換和庭前會議,并經口頭審理、合議組合議,公正、及時地審結案件。該批案件審理周期僅為六個月,高效地處理了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產生專利糾紛,也為審理同類案件積累了實踐經驗。
2021年6月,修改后的專利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就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行政裁決。2021年10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首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案件。截至目前,共收到行政裁決請求59件,目前已對符合受理條件的39件請求予以立案。
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依法依規(guī)推進對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案件審理工作。同時,將進一步加強與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的協(xié)作配合,積極開展機制建設、標準統(tǒng)一、信息溝通等方面的工作,確保該項制度的順利運行,維護藥品專利權人合法權益,鼓勵新藥研究,降低仿制藥上市后專利侵權風險。(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務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