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印度德里高院對涉及商標案件是否可以仲裁做出明示

2021-10-19

  ?本期案例

  近日,印度德里高院在MS. Golden Tobie Private Limited 與 MS. Golden Tobacco Limited合同糾紛一案中,進一步明確了哪些涉及商標的案件可以進行仲裁。

  【主要案情】

  案件雙方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簽訂了獨家供應協(xié)議,2020 年 2 月 2 日簽訂了商標獨占許可協(xié)議,2020年 8 月 29 日又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原告在國內和國際市場上分銷被告的品牌,且原告不可轉讓其獨家銷售、供應許可。2020年2月12日,由于原告未按協(xié)議約定及時付款,被告單方解除了上述協(xié)議。原告隨即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其繼續(xù)履行合同,被告則要求根據(jù)雙方簽署的仲裁協(xié)議進行仲裁。

  針對被告的仲裁請求,原告依據(jù)印度最高院于2021年年初針對VidyaDrolia and Ors和Durga Trading Corporation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判決,主張由于案件涉及商標糾紛,對國家主權職能具有普遍性影響,故不可以進行仲裁。

  法院對雙方引用的判決進行了討論,最終確定,本案爭議實質上是合同糾紛,不涉及國家主權職能的行使,故可以仲裁。此后,法院將上述事項提交仲裁。

 

  ?律師點評

  2021年年初,印度最高院針對Vidya Drolia and Ors. 訴 Durga Trading Corporation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在判決中明確判斷案件是否可以仲裁需遵循以下原則:

  是否為物權糾紛;

  是否影響第三方權利,是否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而需要集中審判的;

  是否為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涉及國家主權職能行使的;

  爭議標的物是否根據(jù)強制性法規(guī)明確或通過必要的暗示為不可仲裁的。

  隨后,最高院在其發(fā)布的一系列聲明中又具體列舉了一些不可仲裁的事項,其中就包括授予和頒發(fā)專利以及商標注冊。最高院認為“涉及授予和頒發(fā)專利以及商標注冊的案件是屬于主權或政府職能范圍內的排他性事項,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因此它們是不可仲裁的?!?/p>

  在該系列聲明發(fā)布后,在后續(xù)的諸多涉及商標的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jīng)常基于前述判例而主張案件不可仲裁。比如,在HeroElectric Vehicles Pvt. Ltd. & Anr. 訴LectroE-Mobility Pvt. Ltd & Anr違約案件中,原告也主張由于案件涉及商標權利而無法仲裁。

  筆者認為,在以上案件中關于案件是否適用仲裁的問題,法院判斷標準非常明確。對于案件中雖然涉及商標,但是并不涉及權利的授予或確認等,而僅屬單純的合同糾紛的,則不屬于涉及國家主權職能行使的案件,可以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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