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魯梅
在通信領域,通常在一個通信系統(tǒng)中存在多個相互通信的裝置。在針對此類情形的專利申請中,申請人往往傾向于將每個裝置都撰寫成一個獨立權利要求,該權利要求中僅僅包括與該裝置相關的特征,而不是通信系統(tǒng)中的所有特征。這類單側撰寫的權利要求通常具有較大的保護范圍,并且有利于申請人在后續(xù)專利被侵權時對侵權人進行侵權行為認定。
本文通過一組典型案例來討論歐洲申請中單側撰寫權利要求的授權前景。
一、歐洲申請技術方案概述
待討論的歐洲申請的技術方案如圖1所示
圖1
該技術方案可以概括為:裝置TTPA只能驗證裝置A的身份,裝置TTPB只能驗證裝置B的身份,通過在通信系統(tǒng)中發(fā)送消息1到消息6,實現(xiàn)裝置A與B的相互驗證。歐洲申請的權利要求概括如下:
1.一種方法,包括:
B向A發(fā)送消息1,
A對消息1進行處理,然后A基于消息1向TTPA發(fā)送消息2,
TTPA對消息2進行處理,然后TTPA基于消息2向TTPB發(fā)送消息3,
TTPB對消息3進行處理,然后TTPB基于消息3向TTPA發(fā)送消息4,
TTPA對消息4進行處理,然后TTPA基于消息4向A發(fā)送消息5,
A對消息5進行處理,A基于消息5對B進行驗證,然后A基于消息5向B發(fā)送消息6,以及
B基于消息6對A進行驗證。
2.一種裝置A,包括:
收發(fā)單元用于接收消息1并且發(fā)送消息2;以及
處理單元用于基于消息1產生消息2;其中
收發(fā)單元還用于接收消息5并且發(fā)送消息6;以及
處理單元還用于基于消息5產生消息6;基于消息5對B進行驗證。
3.一種裝置B,包括:
收發(fā)單元用于發(fā)送消息1并且接收消息6;以及
處理單元用于基于消息6對A進行驗證。
4.一種裝置TTPA,包括:
收發(fā)單元用于接收消息2并且發(fā)送消息3;以及
處理單元用于基于消息2產生消息3;其中
收發(fā)單元還用于接收消息4并且發(fā)送消息5;以及
處理單元還用于基于消息4產生消息5。
5.一種裝置TTPB,包括:
收發(fā)單元用于接收消息3并且發(fā)送消息4;以及
處理單元用于基于消息3產生消息4。
二、歐洲申請審查過程
審查員引用的主要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如圖2所示
圖2
該技術方案可以概括為:裝置TP可以驗證裝置A和B的身份,通過在通信系統(tǒng)中發(fā)送消息1到消息5,實現(xiàn)裝置A與B的相互驗證。
1.檢索報告中的審查意見是:裝置A、B、TTPA以及TTPB之間的交互作為一個整體是發(fā)明點,有創(chuàng)造性,所以權利要求1具有創(chuàng)造性。權利要求2-5限定的裝置A、B、TTPA以及TTPB僅僅是單個裝置,并且只公布了包括A、B、TTPA以及TTPB的系統(tǒng)的整體交互中的一部分。裝置A、B、TTPA以及TTPB與對比文件的區(qū)別僅在于各個裝置收發(fā)的消息的內容不同。這些區(qū)別沒有實現(xiàn)技術效果,也沒有解決技術問題。所以,權利要求2-5限定的裝置A、B、TTPA以及TTPB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
在檢索報告答復中,將權利要求2-3限定的裝置A和B修改為包括所有四個裝置的特征,例如將權利要求3修改為
一種裝置B,包括:
收發(fā)單元用于發(fā)送消息1并且接收消息6;以及
處理單元用于基于消息6對A進行驗證,其中
A對消息1進行處理,然后A基于消息1向TTPA發(fā)送消息2,
TTPA對消息2進行處理,然后TTPA基于消息2向TTPB發(fā)送消息3,
TTPB對消息3進行處理,然后TTPB基于消息3向TTPA發(fā)送消息4,
TTPA對消息4進行處理,然后TTPA基于消息4向A發(fā)送消息5,
A對消息5進行處理,A基于消息5對B進行驗證,然后A基于消息5向B發(fā)送消息6。
針對裝置A、B、TTPA以及TTPB的爭辯點都是:在對比文件中,TP相當于本申請的TTPA和TTPB,TP能夠對裝置A和裝置B進行身份驗證。本申請中,TTPA只能驗證裝置A的身份,TTPB只能驗證裝置B的身份。對比文件沒有公開,TTPA與TTPB之間如何交互來完成裝置A與裝置B之間的身份驗證。本申請解決了裝置分別信任不同TTP時的身份有效性驗證問題。
2.OA1審查意見是:針對裝置A增加的裝置B、TTPA以及TTPB的特征并不是裝置A所包括的部分,所以修改后的權利要求2限定的裝置A不清楚,類似的,修改后的權利要求3限定的裝置B不清楚。
在OA1的答復中,針對裝置A、B、TTPA以及TTPB都增加所有消息1-6之間的關系(類似于檢索報告答復中對權利要求3的修改,此次OA答復中針對權2和權3僅僅調整了表述方式),每一個裝置發(fā)出的消息經(jīng)過系統(tǒng)各個裝置的作用才生成了所述每一個裝置收到的消息(所以針對裝置A增加的裝置B、TTPA以及TTPB的特征屬于裝置A的部分,修改后的裝置A是清楚的),最終實現(xiàn)了裝置分別信任不同TTP時的身份有效性驗證。
3. OA2審查意見是:針對裝置A增加的裝置B、TTPA以及TTPB的特征并不是裝置A所包括的部分,這些特征并不能限制裝置A的范圍,所以修改后的權利要求2限定的裝置A不清楚,類似的,修改后的權利要求3-5限定的裝置B、TTPA以及TTPB不清楚。審查員以權利要求3限定的裝置B為例進行評述,裝置B發(fā)送消息1,接收消息6。雖然消息6是經(jīng)過了消息2、3、4、5的處理而得到的,但是裝置B并不能從消息6的內容中推斷出其他裝置如何對消息2、3、4、5進行處理,所以其他裝置對消息2、3、4、5的處理也不能構成對裝置B的特征限制,增加的其他裝置的特征使得權利要求3限定的裝置B不清楚??傊?,一般原則是,只有在第一設備能夠從接收的數(shù)據(jù)中推測出第二設備進行的步驟的情況下,第二設備進行的步驟才能夠用于限制第一設備。
在OA2的答復中參考了審查指南F-IV,4.14中給出了機械領域的例子,審查指南F-IV,4.14規(guī)定如下:
4.14通過引用另一實體(與另一實體一起使用)進行限定
關于物理實體(產品,裝置)的權利要求可能試圖通過參考與另一實體有關的特征來定義本發(fā)明,該另一實體不是所要求保護的第一實體的一部分,而是通過使用而與第一實體相關。這種權利要求的示例是“用于發(fā)動機的汽缸蓋”,其中汽缸蓋由其在發(fā)動機中的位置特征限定。
由于第一實體(汽缸蓋)通常可以獨立于另一實體(發(fā)動機)進行生產和銷售,因此申請人通常有權獲得第一實體本身的獨立保護。因此,在第一實例中,這類權利要求通常被解釋為不包括其他實體或其他實體的特征:僅僅在第一實體的特征適合與第二實體的特征一起使用時,所述“其他實體或其他實體的特征”才限制所述“這類權利要求”的主題。在以上示例中,汽缸蓋必須適合于安裝在權利要求中所述的發(fā)動機中,但是發(fā)動機的特征并不限制權利要求本身的主題。
僅當權利要求毫無疑問地指向第一和第二實體的組合時,另一實體的特征才對權利要求的主題構成限制。在以上示例中,應將權利要求寫為“具有汽缸蓋的發(fā)動機”或“包括汽缸蓋的發(fā)動機”,這樣,發(fā)動機的特征應視為限制了權利要求的主題。
關于對計算機實施的發(fā)明的權利要求進行評估,其中針對計算機程序的權利要求是指計算機(單獨的實體),請參閱F-IV,3.9。
在OA2的答復中爭辯汽缸蓋在發(fā)動機上的相對空間位置特征能夠對汽缸蓋進行限定;而在本申請所屬的通信領域中,裝置之間收發(fā)消息都有相對時間關系,收發(fā)消息的相對時間關系特征相當于汽缸蓋在發(fā)動機上的相對空間關系特征,因此收發(fā)消息的相對時間關系特征可以對通信裝置進行限定。對于裝置A而言,裝置A與裝置B、TTPA以及TTPB之間收發(fā)消息的相對時間關系相當于物理裝置之間的相對空間關系。裝置A中包含的消息1、消息2、消息3、消息4和消息5之間是具有特定的相對時間關系的,裝置A接收的消息5必須是由TTPA根據(jù)消息4才能生成的,而消息4必須是由TTPB根據(jù)消息3才能生成的,消息3必須是由TTPA根據(jù)消息2生成的,消息2必須是由A根據(jù)消息1生成的。上述任何一條消息的收發(fā)時序都是鑒別協(xié)議規(guī)定的,任何一條消息的收發(fā)時序錯誤,裝置A都不可能完成該鑒別協(xié)議。裝置A與裝置B、TTPA以及TTPB之間收發(fā)消息存在相對時間關系,具有相對時間關系的消息1至消息5是可以對A進行限定的,其相當于審查指南F-IV,4.14中給出的“用于發(fā)動機的汽缸蓋”示例,所以裝置A符合審查指南F-IV,4.14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2限定的裝置A是清楚的。同理,權利要求3-5限定的裝置B、TTPA以及TTPB是清楚的。
4.OA3審查意見是:根據(jù)上訴委員會判例T235/16,只有在第一設備能夠從接收的數(shù)據(jù)中推測出第二設備進行的步驟的情況下,第二設備進行的步驟才能夠用于限制第一設備,審查員重復了OA2中的審查意見,即,審查員以權利要求3限定的裝置B為例進行評述,裝置B發(fā)送消息1,接收消息6,雖然消息6是經(jīng)過了消息2、3、4、5的處理而得到的,但是裝置B并不能從消息6的內容中推斷出其他裝置如何對消息2、3、4、5進行處理,所以其他裝置對消息2、3、4、5的處理也不能構成對裝置B的特征限制,增加的其他裝置的特征使得裝置B不清楚。此外,雖然裝置A、B、TTPA以及TTPB寫成獨權的形式,保護不同的主題,但是目前的保護內容實質上是相同的,因此,裝置A、B、TTPA以及TTPB存在特征重疊。
在OA3答復中,申請人接受審查員意見,將權利要求2-5限定的裝置A、B、TTPA以及TTPB修改為一個包括裝置A、B、TTPA以及TTPB的系統(tǒng)的權利要求,最終獲得授權。
三、另一件相似歐洲申請的審查過程
同一申請人的另一件相似歐洲申請由另一個審查員審查,所引用的對比文件如圖2所示,其審查過程如下所述。
檢索報告官文認為裝置B和TTPB沒有新穎性(注意,審查員認為裝置A、TTPA的權利要求具有創(chuàng)造性,也就是說,審查員沒有對單側撰寫的方式提出異議,僅僅提出裝置B和TTPB相對于對比文件沒有新穎性)。在檢索報告答復中,給裝置B加入裝置A、TTPA、TTPB的特征來爭辯裝置B的創(chuàng)造性;不修改裝置TTPB的特征,爭辯對比文件中的TP相當于本申請的TTPA和TTPB,對比文件中,TP能夠對A和B進行身份驗證,本申請中,TTPA只能驗證A的身份,TTPB只能驗證B的身份,對比文件沒有公開TTPB做如何處理,發(fā)什么信息給TTPA,以及從TTPA收什么消息,以與TTPA進行交互來完成A與B之間的身份驗證,所以TTPB具有創(chuàng)造性。
OA1審查意見是:接受了檢索報告答復中對TTPB的爭辯,不接受對B的爭辯。審查員指出給裝置B增加的裝置A、TTPA、TTPB的特征并不是裝置B所包括的部分,應該用裝置B的特征來限定裝置B,不應該用不屬于裝置B的其他裝置的特征來限定裝置B,所以,修改后的裝置B不清楚。并且,所增加的特征不會被考慮,裝置B仍然沒有創(chuàng)造性。在OA1的答復中,修改了裝置B的撰寫方式,修改后的裝置B具體限定了裝置B收到的消息6與裝置B發(fā)出的消息1之間的淵源與關系,即,消息1經(jīng)過A、TTPA、TTPB、TTPA、A的依次處理后才能構造出消息6。所以,裝置B中增加的裝置A、TTPA、TTPB的特征應該是屬于裝置B的,所以修改后的裝置B是清楚的。此外修改后的裝置B包括方法權利要求的所有特征,由于方法權利要求可授權,所以裝置B可授權。
OA2審查意見是:申請人在OA1答復中的修改和爭辯實質上與檢索報告答復中的修改和爭辯相同,申請人忽視了OA1官文中的駁回意見。申請人對裝置B的重新撰寫,還是使用不屬于裝置B的特征來限定裝置B,所以裝置B仍然是不清楚和沒有創(chuàng)造性的。在OA2答復中,將裝置B修改為一個包括裝置A、B、TTPA以及TTPB的系統(tǒng)的權利要求,最終獲得授權。
四、結論
通過對上述兩件申請的審查過程進行分析,可以總結出針對歐洲申請中單側撰寫權利要求的幾點建議。
第一,由于不同審查員對申請技術方案的理解以及對審查指南的應用略有不同,申請人可以在撰寫階段進行單側權利要求的撰寫,以尋求較大的保護范圍和未來可能的較有利于申請人的侵權認定過程。
第二,如果審查員針對一個通信系統(tǒng)中的某幾個(而不是全部)單側撰寫的裝置權利要求提出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問題,也就是說,審查員沒有對單側撰寫的方式提出異議,那么可以試圖通過分析與對比文件的區(qū)別來爭辯單側撰寫的權利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然而,一旦審查員認定申請的創(chuàng)造性在于系統(tǒng)中各個裝置之間的交互,那么任何一個單側撰寫的裝置權利要求都不會被授權,只有包括所有裝置的特征的系統(tǒng)權利要求才可以被授權。
第三,根據(jù)上訴委員會判例T235/16,只有在第一設備能夠從接收的數(shù)據(jù)中推測出第二設備進行的步驟的情況下,第二設備進行的步驟才能夠用于限制第一設備。否則,給第一設備添加的第二設備的特征將導致第一設備的權利要求不清楚,并且所增加的特征也不會審查員考慮。
第四,將系統(tǒng)中一個裝置的權利要求以單側的形式撰寫,但是用系統(tǒng)中所有其他裝置的特征來限定該裝置,這種情況下,該裝置的保護范圍與包括所有裝置的特征的系統(tǒng)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實質是一樣的。例如,上述案件中,將“A、B、TTPA、TTPB寫成系統(tǒng)權項”的撰寫方式和“不修改A的主題,但是將B、TTPA、TTPB三側的特征寫入A,使得A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撰寫方式,僅僅是撰寫方式上的不同,在判定侵權保護的時候,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實質上是一樣的,對侵權判定并沒有影響。
以上通過兩件歐洲申請對單側撰寫權利要求的實際審查過程進行了分析,最后針對歐洲申請的單側撰寫權利要求提出了四點建議,希望對代理人和申請人在處理歐洲申請的過程中有所啟發(fā),以幫助申請人獲得較大的保護范圍,并且在審查過程中及時修改權利要求,以節(jié)約申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