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李紅斌
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我們經常遇到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部分組成的,在保護這類產品設計的時候,就涉及到了產品設計中的成套產品和組件產品的問題。那么,什么是成套產品和組件產品?它們的申請又有什么不同?如何申請才能獲得恰當的保護呢?對此,筆者將結合實例,淺談一下二者的含義、申請的條件以及它們保護范圍的不同之處。
一、什么是成套產品和組件產品?
1、什么是成套產品?
根據專利法的定義,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或兩件以上屬于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
比如:成套餐具,包含碗、盤、勺、叉等產品,產品屬于同一大類,每個套件產品都可以單獨使用,各套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的價值。
由此可以看出,成套產品的三個構成要件包括:
1.各產品屬于同一大類;
2.成套出售或使用;
3.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
三個條件均為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2、什么是組件產品?
根據專利法的定義,組件產品是指由多個構件相結合而組成的一件產品,分為:無組裝關系、組裝關系唯一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
例如,撲克牌或棋子、插接玩具、由電熱水壺和加熱底座組成的電熱開水壺等。
由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成套產品中是由兩件或兩件以上產品構成,而每一件產品都具有自己獨立的使用價值,可以單獨出售并具有自己獨立的授權的條件;而組件產品無論由多少構件組成,其本質上都是一件產品。這一區(qū)別可以視為成套產品與組件產品的根本區(qū)別,其他不同之處也都與之密切相關。
二、成套產品和組件產品在申請中的不同
我們了解了成套產品和組件產品的區(qū)別,那么二者在申請中又有什么不同之處呢?
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成套產品的申請中,組成套件的每一件產品都應在其產品的視圖名稱前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注,并在編號前加“套件”字樣。
例如,酒瓶和酒盒的成套產品中,酒瓶為套件1,其立體圖可以命名“套件1立體圖”
組件產品申請中,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僅提供組合狀態(tài)的視圖即可,無須提供每個單獨構件的完整六面視圖。而對于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申請人應當提交各構件的視圖,并在每個構件的視圖名稱前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注,并在編號前加“組件” 字樣。
比如:由電熱水壺和加熱底座組成的電熱開水壺,其組件關系并不唯一,其中電熱水壺可以命名為“組件1主視圖”。
需要強調的是,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本質上由多件產品構成,也就是說構成成套產品的每件產品都應當具備專利授權條件,如果其中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不具備授權條件,那么,此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就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對于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說,只要組件產品整體具備授權條件即可。
另外還要注意,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不應包含某一件或者幾件產品的相似外觀設計,這是因為組件產品設計本質上僅為一件產品設計,而相似外觀設計與成套產品設計均包含多項產品設計,所以為了區(qū)分兩種不同的多項產品設計,避免因成套產品設計和相似產品設計出現在同一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而造成混淆。例如,包含有餐用杯和碟子的成套產品外觀申請中,不應再包括所述餐杯和碟子的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
而相似外觀設計可以涉及組件產品,例如,可以將多個分別由車架、座椅等構件組成的摩托車設計作為相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提交。
三、成套產品和組件產品的保護范圍不同
對于成套產品和組件產品獲得的外觀專利權,二者的保護范圍是不是一樣的呢?
從專利法對成套產品和組件產品的定義中可以看出,成套產品在本質上是由多件能夠獲得授權條件的產品構成。所以,成套產品獲得的專利,除了保護此成套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外,構成該成套產品的每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都能完整得到保護。在侵權認定中,如果被控產品僅模仿了其中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那么,被控產品仍然會被認定為侵權。也就是說,獲得專利權的成套產品,其構成套件產品的每件產品都能夠單獨主張自己的權利。
所以說,成套產品的專利授權,雖然得到的是一件外觀設計專利,但與其各套件分別申請獲得多件外觀設計專利而得到的保護是相同的。
那么對于組件產品的保護范圍是怎么確定的呢?
根據專利法的定義,組件產品本質上是屬于一件產品,所以它的保護范圍的確定和成套產品是有區(qū)別的。如果是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比如由加熱底座和電熱水壺組成的組件產品,是以加熱底座和電熱水壺所組成的整體外觀設計來確定保護范圍,并不是以具體組件的外觀設計來確定保護范圍。而沒有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則是以組成此組件產品的所有單個組件的整體外觀設計來確定其保護范圍的。
所以,獲得專利權的組件產品,各個組件并不能像成套產品中的各個套件那樣單獨主張權利,必須由各個組件共同組成的組件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來主張權利。在侵權認定中,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僅模仿了組件產品中的一件或部分組件,則不構成侵權。例如,獲得專利權的不同造型的插接拼圖玩具,侵權的認定,是從插接拼圖玩具的整體外觀來判定是否構成侵權的,如果被控產品同其中一件組件相同或近似,則不判定為構成此組件產品的外觀專利侵權。
另外,再進深一步討論,在成套產品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中,如果成套產品中的某一套件或某幾個套件被認為與現有設計客體相同或實質相同,則該專利有可能會被宣告部分專利權無效,而維持其余部分繼續(xù)有效。而在組件產品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中,只有整個組件產品與在先設計客體相同或實質相同時,才會被宣告專利權無效,并且是完全無效,而不會因為組件產品中的某些構件與在先設計客體相同而影響整個專利權。
根據以上分析所述,我們可以確定,相同情況下,成套產品的保護范圍比組件產品專利的保護范圍大的多,而且其獲得的外觀專利權也更加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