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針對集佳代理株式會社LG生活健康(以下簡稱“LG生活健康”)訴廣州奧希尼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希尼公司”)侵犯“唇膏容器”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LG生活健康關于奧希尼公司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之外觀設計落入LG生活健康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主張成立,同時判決奧希尼公司賠償LG生活健康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
案情簡介
LG生活健康是全球知名的化妝品公司,其“后WHOO圖片”系列“拱辰享美奢冠鎏金唇膏”雖為女性妝品,但其柔美中略帶力量感的設計(參見下圖)構思精巧,奪人眼目,一經(jīng)推出便為廣大女性受眾所喜愛。
涉案專利于2017年6月6日申請,授權公告日為2017年12月15日,優(yōu)先權日為2017年5月24日。涉案專利系一種唇膏容器,分為管體和蓋體兩部分(參見下圖)。
奧希尼公司系中國廣州的一家化妝品公司,在妝品業(yè)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旗下有多款彩妝品牌,如HOLDLIVE、TUTU、3GS、NYN等。本次被控侵權產品是奧希尼公司推出的TUTU品牌唇膏。
以下是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對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jù)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
該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二)授權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
律師評析
1、涉案專利產品名稱為唇膏容器,用途為容納,例如化妝品等各種物品,而被訴侵權產品為唇膏,兩者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均屬于28-02類,為種類相同的產品。
2、根據(jù)涉案專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可知,涉案專利相對于專利權評價報告中檢索得到的對比設計1以及其他現(xiàn)有設計,其主要區(qū)別在于:(1)管體形狀,即,涉案專利的管體設置成子彈頭形狀,與現(xiàn)有設計中的管體形狀相比具有明顯差異,構成本專利的具有創(chuàng)新性的設計要點;(2)蓋體的形狀和圖,即,涉案專利的蓋體與現(xiàn)有設計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其圓柱形上部與截面呈兩腰為內凹曲線的梯形的下部的組合,上部設計有鏤空雕花圖案,下部光滑無圖案。
3、經(jīng)過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設計與涉案專利的確存在以下兩點區(qū)別,即:(1)蓋體上鏤空雕花的具體圖案略有不同;(2)頂部穿孔處是否連接有唇刷。
但事實上,上述區(qū)別(1)屬于一般消費者不易注意的細微差別,對整體視覺效果不具顯著影響。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上述區(qū)別屬于慣常的設計方法,未產生顯著的視覺效果;第二,涉案外觀設計產品設計空間大,上述區(qū)別屬于一般消費者不易察覺的微小差異,從整體來看,圖案部分所占比例較小,不易引起一般消費者的注意。
對于上述區(qū)別(2),由于其系額外增加的設計特征,不屬于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不應納入侵權對比中,并且區(qū)別(2)涉及一種唇刷,其屬于功能性的特征,因此也應該將其排除在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之外。
由此觀之,被訴侵權產品之設計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行為構成了專利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