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20年11月23日發(fā)布了第13822/TH-SHTT號通知(簡稱第13822號通知),對在專利申請中適用的委托書(POA)的手續(xù)進行變更。主要變更內(nèi)容如下:
在第13822號通知之前,對于國外申請人(無論個人還是公司),POA只需要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代表簡單簽署即可。無需公證認證,也無需進一步證明申請人代表的簽署資質。
根據(jù)第13822號通知,當申請人是個人時,只有該個人可以簽署;當申請人是公司時,只有該公司的法定代表可以簽署。否則,需要提供簽署POA資質的進一步證明材料,或者對簽字文件進行公證認證。由公司的法定代表簽署時,POA應寫明職位,公司法定代表指的股東會主席、管理委員會主席、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或經(jīng)理等。若公司的法定代表無法簽署,簽署人是副總經(jīng)理、行政主管或部門主管等,還需要提供進一步的證明材料。若有其他情況或者無法提供證明材料,需要進行公證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