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BCS股份公司(以下簡稱“BCS”)和集佳團隊堅持不懈的努力下,近日,最高法院針對BCS與永康市宏躍動力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康宏躍”)涉及“農用驅動裝置和相關工具”發(fā)明專利侵權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該判決駁回了永康宏躍上訴請求,至此,集佳代理BCS與永康宏躍專利侵權案獲得最終勝訴!
案件回顧
專利權人BCS是一家意大利公司,創(chuàng)立于1943年,總部位于意大利米蘭,在農用機械和綠植維護機械方面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長期投入研發(fā)的基礎上,BCS于2010年3月30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農用驅動裝置和相關工具”的發(fā)明專利申請,該申請于2015年9月9日獲得授權。
永康宏躍為生產、經(jīng)營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型號為“宏躍740”、名稱為“掃雪機”的產品,未經(jīng)原告許可使用了涉案專利,侵害了涉案專利權,永康宏躍還通過阿里巴巴等互聯(lián)網(wǎng)在線銷售平臺公開許諾銷售、銷售上述被訴產品,上述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BCS基于涉案專利權而享有的合法權益。
集佳受BCS的委托,于2018年向杭州中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杭州中院于2019年7月判決永康宏躍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BCS經(jīng)濟損失。
永康宏躍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知產庭審理后認為永康宏躍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故判決維持杭州中院一審判決。
案例分析
此案的爭議焦點是:BCS在專利授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的修改和意見陳述,在什么情況下會構成“禁止反悔”。
關于“禁止反悔原則”,《專利權糾紛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針對涉案專利授權的實質審查時,在第一次審查意見中,審查員否定了原權利要求5和10的附加特征“大致傾斜45°”的創(chuàng)造性,在針對第一次審查意見的答復中,BCS將原權利要求2-5和7-10的所有附加特征及說明書中部分特征分別合并到權1和6中,最終獲得了授權。
首先需要判斷BCS在專利授權階段的上述修改是否構成對“大致傾斜45°”技術方案等等同的其他方案的放棄。在一通答復中,BCS并沒有針對特征“大致傾斜45°”進行對比分析,沒有具體陳述特征“大致傾斜45°”與現(xiàn)有技術的差別,更沒有指出該角度的區(qū)別可能帶來的技術效果,且BCS指出的區(qū)別特征及技術效果與上述角度特征沒有任何關系,因此上述修改并不導致技術方案被放棄的法律效果。
因此,永康宏躍所稱的“其產品的角度大于60度,BCS的限縮性修改導致對45度角技術方案的其他等同方案的放棄,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主張不能成立。
最高院認為,“專利申請人在專利授權程序中,主動或應審查員的要求通過意見陳述對權利要求做出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如果該修改或陳述未被審查員采信,并未因此獲得專利權,就不應導致技術方案的放棄,不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當專利申請人所作的修改或陳述屬于通過增加或變更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改變請求保護的范圍,或者增加或刪除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或者把權利要求附加的技術特征予以合并時,如果增加的技術特征已經(jīng)清楚記載在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在專利獲得授權后,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主張技術特征等同的,人民法院應該審查其所作出的修改和陳述與授權后的該技術特征之間是否有實質聯(lián)系,是否存在對該技術特征予以限縮或放棄的事實,而不能僅因為權利要求增加了技術特征,就認定專利申請人做出了修改,將該增加的技術特征的等同特征全部予以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