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在本國轉化實施《歐盟商標第2015/2436號指令》,德國聯(lián)邦議院于2018年12月11日通過了德國《商標法現代化法案》,該法案分兩步生效實施,其中第二部分已于2020年5月1日生效。
德國《商標法現代化法案》的具體實施情況如下:
?。ㄒ唬渡虡朔ìF代化法案》第一部分:于2019年1月14日生效實施
主要內容包括:
?。?)引進新的商標類型:證明商標;
?。?)增加可接受商標種類,包括:位置商標、追蹤商標、紋樣商標、動態(tài)商標、多媒體商標、全息商標;
?。?)增加新的商標駁回絕對理由內容:與受保護的地理標志、葡萄酒傳統(tǒng)術語、傳統(tǒng)特色食品和植物品種名稱沖突的商標申請,不予核準注冊;
?。?)商標異議程序不再局限于單一在先權利,可以基于多項在先權利提起一件異議申請;在異議程序的任意階段,雙方可共同申請至少兩個月的冷卻期用于談判、并可進一步申請延長;異議程序中,申請人基于異議人在先商標注冊滿五年未使用抗辯的,提高對在先商標注冊人,即異議人提供使用證據要求,“五年未使用”推算日期前移為被異議在后商標申請日或優(yōu)先權日起五年;
(5)增加可進行商標許可備案登記制度;
?。?)2019年1月14日后注冊的商標,商標保護期限截止日由申請日起每十年后所在月的月末,調整為申請日起每十年所在日當天。2019年1月14日前已注冊商標,沿用申請日起每十年所在月月末的舊規(guī)定。續(xù)展有6個月寬展期。
(二)《商標法現代化法案》第二部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實施
第二部分主要為商標撤銷和無效程序變化,內容包括:
?。?)2020年5月1日起,基于相對理由提起的商標撤銷/無效程序,由必須向德國地方法院申請,調整為可選擇向德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對于德國專利商標局下發(fā)的裁定,可進一步向德國聯(lián)邦專利法院提起訴訟。若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已向德國專利商標局提起商標撤銷/無效請求,之后再向德國地方法院提起撤銷/無效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反之亦然;
(2)2020年5月1日起,商標撤銷/無效相應的事實和證據由可以后續(xù)補充,調整為提起無效申請時,必須同時列明撤銷/無效請求基礎的事實和證據;
?。?)商標權人收到德國專利商標局撤銷/無效程序官方通知后,若未在2個月的期限內答辯,注冊商標會直接移除注冊簿無效;若及時答辯,則撤銷/無效程序繼續(xù)推進審理;
(4)對于無效程序,一件商標在被宣告無效范圍內,其保護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對于撤銷程序,在被撤銷范圍內,一件商標其保護效力自撤銷請求之日起即被視為不存在;但應一方當事人請求,官方可在其宣告撤銷決定中將撤銷事由的發(fā)生之日定為德國商標保護效力喪失之日;
?。?)2020年5月1日起,任何被控侵犯商標權或被要求停止商標侵權的第三人,在繳納法定費用后,只要官方尚未作出商標撤銷/無效程序終決裁決,均可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參與針對同一商標的撤銷或無效程序;
(6)2020年5月1日起,商標撤銷/無效程序由只在德國專利商標局認為必要的情況下才舉行聽證,調整為應一方當事人請求即可在商標撤銷和無效程序中舉行聽證;
(7)2020年5月1日起,若商標撤銷 /無效程序申請人慣常居住地為非歐盟成員國或非歐洲經濟共同體締約國,應商標權人請求,該撤銷/無效程序申請人應當提供程序擔保,具體擔保費數額由德國專利商標局依職權確定。(來源:集佳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