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35780號“凱奇KAIQI 及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件

2019-07-07
  •   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齊永波

     

      【案情簡介】

      2017年8月11日,凱奇集團有限公司對河津市凱奇體育材料有限公司在第28類“塑料跑道”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第12635780號“凱奇KAIQI 及圖形”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

     

      【審理結果】

      申請人“凱奇集團有限公司”以對方“河津市凱奇體育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其字號權為理由進行了闡述,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

      1.申請人的商標注冊證據;

      2.申請人及其商標所獲榮譽證據;

      3.申請人廣告宣傳、產品銷售等商標使用證據;

      4.申請人經濟指標等經營情況的證據;

      5.申請人的企業(yè)信息;

      6.其他相關證據;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認為“綜合考慮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凱奇"字號在滑梯(玩具)等商品所屬行業(yè)內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爭議商標中"凱奇"與申請人字號完全相同,爭議商標整體文字組合使用在與申請人主營業(yè)務具有密切關聯(lián)的塑料跑道商品上極易使相關公眾將之與申請人字號相聯(lián)系,進而導致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的字號權。因此,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在先權利之情形,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案件分析】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根據《商標審理審查標準》關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钡囊?guī)定為:本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字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以及應予保護的其他合法在先權益。

      1.字號權的解釋:

      將與他人在先登記、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容易導致中國相關公眾混淆,致使在先字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字號權的損害,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

      2.適用要件:

     ?。?)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之前他人已在先登記或使用其字號;

     ?。?)該字號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系爭商標的注冊與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致使在先字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3.關于在先字號權的界定以字號權對抗系爭商標的,字號的登記、使用日應當早于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日。在先享有字號權的事實可以用企業(yè)登記資料、使用該字號的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材料等加以證明。

      4.關于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混淆的可能性是指,系爭商標的注冊與使用將會導致相關公眾誤以為該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服務來自于字號權人,或者與字號權人有某種特定聯(lián)系。

      認定系爭商標容易與在先字號發(fā)生混淆,可能損害在先字號權人的利益,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系爭商標與字號的近似程度原則上系爭商標與在先字號相同或基本相同時可能容易產生混淆,但在個案中應根據在先字號的獨創(chuàng)性、知名度對系爭商標與字號是否構成近似進行判斷。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與字號權人實際經營的商品/服務的關聯(lián)程度對在先字號權的保護原則上應當以與字號權人實際經營的商品/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為限,但在個案中應根據在先字號的獨創(chuàng)性、知名度,以及雙方商品/服務的關聯(lián)程度,具體確定該在先字號的保護范圍。

      5.對于企業(yè)名稱的簡稱、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的名稱及簡稱、個人合伙及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及簡稱均參照適用本標準。

      結合本案從適用要件闡述

     ?。?)申請人成立于1995年12月20日,而爭議商標申請日為2013年5月23日,其明顯晚于申請人將“凱奇”作為字號進行登記和使用的日期。

      (2)該字號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申請人提供了大量的證據及其獲得的相關榮譽用以證明。

     ?。?)爭議商標的注冊與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致使申請人在先字號權的權益可能受損害。

     ?、贍幾h商標與申請人的字號權構成相同。

     ?、谏暾埲私洜I的業(yè)務包含了爭議商標使用的“塑料跑道”商品。其二者具有密切的關聯(lián)。

      綜上,本案完全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其爭議商標侵犯了申請人的字號權。

     

      【本案給予的啟示】

      根據對本案的分析可知,字號權獲保護所需要滿足條件:1.爭議商標與字號相同或基本相同(要求高于商標近似判斷標準),足以使相關公眾將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字號相聯(lián)系;2.爭議商標使用的商品/服務為申請人的主營商品或是與主營商品存在密切聯(lián)系;3.有證據證明字號在相關商品所屬行業(yè)具有一定知名度。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知識產權保護越來越重要,隨著其重要性的凸顯,一部分人也看到了商機,大量的搶注他人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號或者商標,這就會導致其真正的所有者經過多年宣傳和努力打拼出來的具有知名度的品牌因為別人對其搶注而付出巨大的代價。當然我們也有救濟措施,在我們自身沒有注冊相關商標或者注冊的商標與其搶注者所注冊商標不在同一類別時,我們就可以考慮使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相關規(guī)定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于企業(yè)而言取得核心產品的商標權才能占據市場競爭的主導地位,可以在后期品牌許可、商標維權方面獲得相應的利益。因此,當遇到這一類的案件時我們應該盡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申請人的相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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