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張欣
內容摘要:
基于著作權提起的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著作權權屬認定對案件的裁定結果起著關鍵性的作用。而著作權權屬認定又取決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當案件雙方當事人均對爭議作品主張著作權,且都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時,著作權權屬認定就會更加復雜。本案中,無效宣告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對爭議商標的圖樣主張著作權,且均提交了著作權版權登記證明、作者創(chuàng)作協(xié)議(聲明)等文件,經過雙方當事人對證據(jù)材料的質證后,最終,商評委認定,申請人對爭議商標圖樣不享有著作權。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銳RUI及圖形)”為“南京銳旭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銳旭意”)于2012年9月5日向中國商標局在第8類商品“屠宰動物用器具和器械;剝牡蠣器;修腳指甲成套器具;修指甲成套工具;剪刀;折疊刀;獵刀;劍;佩刀;非電動開罐器”上申請注冊的,商標號為11449878,經審查后,訴爭商標于2015年5月13日予以初審公告,申請人“MARTINEZ ALBAINOX,S.L.(中文翻譯為:馬丁內斯?阿爾柏諾斯有限公司)”基于在先著作權等權利基礎針對訴爭商標先后向商標局、商評委提交了異議申請和無效宣告申請。
在本案中,無效宣告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南京銳旭意均對“銳RUI及圖形”作品主張享有著作權,為此,雙方主要提交了如下證據(jù)材料:
無效宣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包括:1)設計作品往來郵件及中文翻譯、公司存續(xù)證明、設計作品委托協(xié)議、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翻譯;2)經公證的聲明書、“銳RUI及圖”設計圖及發(fā)票、國作登字-2014-F-00158509號《作品登記證書》;3)、域外商標注冊證及翻譯;4)申請人“銳RUI及圖”商標產品目錄、產品登記備案信息、會計年鑒及摘譯、會計文件;5)申請人與南京銳旭意往來電子郵件及摘譯、關于“銳RUI及圖”商標的合同、發(fā)票、報關單、納稅證明及翻譯等貿易往來資料、南京銳旭意產品目錄、工商登記信息、域名查詢結果;6)另案裁定書;7)申請人與案外人著作權糾紛案件材料等。
被申請人南京銳旭意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包括:1)蘇著變字第201300182號《作品登記證》;2)第5490717號“銳及圖”商標檔案信息;3)“銳RUI及圖”作品設計稿、作品說明書及委托設計合同;4)經公證的蔣云證詞、伊萬吉門內斯在法院的證人筆錄文件;5)另案裁定書、決定書、行政判決書;6)銷售使用材料等。
無論在異議程序,還是在無效宣告程序,商標局和商評委均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不足以證明其對“銳RUI及圖”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在先權利”之規(guī)定。
【法律評析】
本案中的南京銳旭意曾為申請人在中國的產品貼牌加工商,南京銳旭意也惡意搶注過申請人案外商標,但公平起見,對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貿易糾葛,筆者在本文不予評述。具體到本案,雙方均主張對“ ”作品享有著作權,也都提交了諸多證據(jù)來支持自己的觀點,但商標局和商評委均未支持申請人的主張。關于“ ”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以及著作權侵權認定,筆者在本文也不予評述,僅對著作權權屬認定的證據(jù)材料以及歸屬判斷有如下評析:
一、著作權權屬認定的證據(jù)材料
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具體到商標授權確認行政案件,如主張對商標標志享有著作權,根據(jù)2017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商標標志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當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標標志的設計底稿、原件、取得權利的合同、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均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jù)。商標公告、商標注冊證等可以作為確定商標申請人為有權主張商標標志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的初步證據(jù)”,著作權權屬認定的證據(jù)材料包含以下兩類:
第一,著作權登記證、涉及商標標志的設計底稿、原件、取得權利的合同等。這些是證明著作權權屬的直接證據(jù),在實際中,鑒于我國著作權登記機關在進行著作權登記時僅進行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因此著作權登記證書對于登記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以及登記的主體是否為著作權人,并無當然的證明力,需要結合其他證據(jù)材料,比如設計底稿、原件、取得權利的合同,作者聲明等文件加以佐證。
第二,商標公告、商標注冊證等。根據(jù)2017年3月1日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第三款可以看出:(1)商標公告、商標注冊證可以作為主張著作權利害關系人的初步證據(jù),這一規(guī)定無疑是肯定了商標公告、商標注冊證對著作權權屬證明的作用;(2)同時也看到,商標公告、商標注冊證僅僅是可以證明商標公告、商標注冊證上的申請人、注冊人僅為著作權利害關系人的初步證據(jù),并非著作權人的初步證據(jù)。因為在實際中,可能存在商標權人與著作權人不統(tǒng)一的情況。所以,僅憑商標公告和商標注冊證是不能直接證明商標申請人、注冊人為作品著作權人,需要其他證據(jù),比如作品設計底稿、原件、著作權登記證,予以佐證。
結合上述兩點可以看出,主張著作權的證據(jù)材料不是單一的,是需要多種材料予以結合的。在實踐中,主張著作權最常見的組合形式是商標注冊證+著作權登記證明。在本案中,南京銳旭意和申請人都提交了在先的商標注冊證和著作權登記證明,另外,雙方還提交了作品設計的委托合同等系列材料,但商標局和商評委最終認為,南京銳旭意對“銳RUI及圖”作品享有著作權,這又跟著作權歸屬認定有關。
二、著作權歸屬認定
能否能夠證明著作權歸屬,還得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需要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形成證據(jù)鏈,從而使商標授權確權機關形成內心確認。具體到本案,南京銳旭意和申請人均提交了商標注冊證、著作權登記證明,以及作品設計的委托合同等系列材料,拋開雙方的貿易糾葛,單分析上述材料來看:首次,南京銳旭意提交的“蘇著變字第201300182號《作品登記證》”上顯示的作品創(chuàng)作時間、首次發(fā)表日期均早于申請人提交的“國作登字-2014-F-00158509”號《作品登記證書》”上顯示的創(chuàng)作日期和首次發(fā)表日期;其次,南京銳旭意提交的員工作品說明書以及委托設計合同顯示的日期早于申請人提交的設計作品委托協(xié)議上顯示的日期;第三,南京銳旭意提交的第5490717號商標申請日早于申請人域外商標注冊申請日。雖然,南京銳旭意與申請人之間存在貿易糾葛,且其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也有不少瑕疵,比如員工委托創(chuàng)作說明的證明力,等等,但不可否認,南京銳旭意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商標注冊記錄等初步證據(jù)顯示的作品創(chuàng)作時間不晚于申請人提交的關于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的時間,按優(yōu)勢證據(jù)規(guī)則,因此,商標局和商評委均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不足以證明其對“銳RUI及圖”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
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可能還會因“銳RUI及圖形”作品的歸屬問題繼續(xù)爭執(zhí)下去,結果如何,筆者目前無法預料。但是,作為一個法律人,筆者希望的結果不外乎——權利為真正的權利人享有。另外,以此案為鑒,筆者殷切希望,權利人切莫大意,一定要好好保留最初的作品的設計底稿、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如有)及早進行著作權登記、申請商標注冊,也保留好早期發(fā)表、使用的證據(jù),在必要時依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注釋: 1.商評字[2018]第00001282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