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特征的數量對創(chuàng)造性的影響

2018-08-24
  •   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蔣靜靜

      德語翻譯人在新申請翻譯階段通常會遇到一個問題,那就是,德語中的數詞“ein”,即一個,一種等是否應當明確體現在行文中。由于在德語語法中,“ein”既可以是數詞,也可以是不定冠詞,如果將其理解為數詞并且明確體現在行文中,那么通常未免權項的保護范圍過小,所以現今最常見的處理方法是將其按不定冠詞處理,也就是不明確指出其數量,按照漢語習慣,不明確指出其數量則意味著是任意數量,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但是在有明確的限定的情況下,例如至少一個,多個中的一個等等,“ein”作為數詞來翻譯。然而,代理人在最近處理的案件中,巧妙地利用了對“ein”的釋義來爭辯發(fā)明申請的創(chuàng)造性?,F在,讓我們來看具體案例。

      申請?zhí)枮?2014800100027,發(fā)明名稱為用于運輸物品的設備和方法的專利申請描述了一種用于將物品沿運輸方向從裝載區(qū)域運輸至卸載區(qū)域的運輸設備,其中權利要求1的內容如下:

      一種用于將物品(6,7)沿運輸方向(TR)從裝載區(qū)域(33)運輸至卸載區(qū)域(34)的運輸設備(1),所述運輸設備具有第一傳送單元(2)和第二傳送單元(4),所述第一傳送單元和所述第二傳送單元沿所述運輸方向(TR)依次地設置,

      其特征在于,

      設有設置在所述第一傳送單元(2)和所述第二傳送單元(4)之間的分類機構(3),所述分類機構構成為用于根據至少一個物品特性將所述物品(6,7)分到至少兩個物品組。

      德文原文如下:

      Transportvorrichtung (1) zum Transportieren von Gegenst?nden (6, 7) in einer Transportrichtung (TR) von einem Beladebereich (33) zu einem Entladebereich (34) mit einer ersten F?rdereinheit (2) und einer zweiten F?rdereinheit (4), die in der Transportrichtung (TR) hintereinander angeordnet sind,

      gekennzeichnet durch,

      zwischen der ersten F?rdereinheit (2) und der zweiten F?rdereinheit (4) angeordnete Separiermittel (3), die zum Separieren der Gegenst?nde (6, 7) in wenigstens zwei Gegenstandsgruppen in Abh?ngigkeit von wenigstens einer Gegenstandseigenschaft ausgebildet sind.

      

      結合附圖,權利要求1描述了如下技術方案,

      物品6、7是包括小或輕和大或重的兩種物品的物品。在卸載大或重的物品時,卸載設備1通過第一傳送單元2中的輸入轉接器將小或輕的物品7臨時儲存在儲存區(qū)域12中。而大或重的物品6經由輸出轉接器13傳動到第二傳送單元并且傳送到卸載區(qū)域中進行堆疊。在將大或重的物品傳送完畢之后,小或輕的物品7再經由第二傳送單元4傳送到卸載區(qū)域34中并且傾倒在已堆疊好的大或重的物品上。本發(fā)明的發(fā)明點就在于,以不同的方式卸載兩種類型的物品,由此能夠更有效地進行卸載,并且由于將物品以分組的方式提供并且由此能夠以不同方式卸載得到更高的效率和對操作員減負。大的、重的物品能夠快速且簡單地堆疊。在此,最理想地利用可供使用的空間。相反,小或輕的物品的卸載能夠極其良好地通過傾倒完成,所述傾倒在小輕的物品中是毫無問題的。通過根據本發(fā)明的解決方案,在卸載時在因損壞而引起的危險小的情況下同時實現可供使用的運輸空間的高的利用率。

      審查員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引用了兩篇對比文件(EP1666390A1和DE102011080096A1)來拒絕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

      代理人在研究了兩篇對比文件之后,認為:對比文件1涉及一種暫存可借助于輸送裝置運送的物品的設備,具有上下重疊地設置、彼此平行取向的存儲帶(11,13,15)(參見對比文件1的權利要求1),中間存儲器設置在分配設備和包裝設備之間(參見第一欄第5段),并且中間存儲器的作用是,當上游的處理裝置對物品的輸送率大于下游的處理裝置的輸送率時,暫存和緩沖由上游的處理裝置輸送的物品,當上游的處理裝置的輸送率小于下游的處理裝置的輸送率時,將自己所暫存和緩沖的物品輸送給下游的處理裝置(參參見第一欄第3段)。23是進入帶,25是流出帶,11、13、15是存儲帶,這些帶均不起對物品進行分類的作用,進入帶的作用是將物品輸送給存儲帶,流出帶的作用是將物品輸送給下游的處理裝置,在對比文件1中,是通過調節(jié)機構(29,31,33,35)來調節(jié)進入帶23和流出帶25相對于存儲帶的斜度來進行對存儲帶裝載和卸載(參見對比文件1第5欄第23-25段),并且到達每個存儲帶上的物品都是隨機且不經過分類的,存儲帶11、13、15的作用僅用于運輸物品(參見對比文件1的權利要求1)。由此可見,在對比文件1中,僅僅傳送不需要分類的物品,也就是說,在對比文件1中是不需要分類機構的。而本發(fā)明的分類機構是對大或重和小或輕的物品進行分類,由此能夠實現在堆疊時將大或重的物品堆疊在下方,而將小或輕的物品傾倒在大或重的物品上。因此,對比文件1中的進入帶23、流出帶25以及存儲器帶11、13、15與本申請中的分類機構所解決的是不同的技術問題并且具有不同的技術效果。

      對比文件2涉及一種用于裝載運輸單元(10)的設備,所述運輸單元用于運輸件貨,所述設備具有第一輸送單元(18)和第二輸送單元(20),第一輸送單元和第二輸送單元可進入到運輸單元(10)(對應于權利要求1中的卸載區(qū)域(34)中,并且與設置在分類中心的輸出部位的區(qū)域中的分類單元(34)連接(參見對比文件2中的第6段)。此外,第一輸送單元(18)輸送和卸載來自分類單元(34)的第一件貨流(22),而第二輸送單元(20)輸送和卸載來自分類單元(34)的第二件貨流(24)(參見對比文件2中的第6段和第31段)。由此可見,對比文件2中的第一輸送單元和分類單元以及第二輸送單元并非依次設置,而是分類單元設置在第一輸送單元和第二輸送單元的上游,第一輸送單元和第二輸送單元彼此是并聯關系。然而,在本申請中,第一傳送單元(2)和第二傳送單元(4)是串聯連接的,也就是說,第一傳送單元(2)設置在上游而第二傳送單元(4)設置在下游。此外,在對比文件2中,第一輸送單元和第二輸送單元都僅輸送一種類型的件貨,而本申請中的第一輸送單元和第二輸送單元分別能夠輸送兩個物品組的物品,因此,對比文件2中的第一輸送單元和第二輸送單元的連接關系和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中的第一傳送單元和第二傳送單元的連接關系不同并且具有不同的功能,從而解決不同的技術問題并且具有不同的技術效果,再者,對比文件2中的分類單元(34)和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中的分類機構(34)具有不同的位置關系,從而解決不同的技術問題并且具有不同的技術效果。

      代理人在將上述意見答復之后,審查員又發(fā)出了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進一步指出:零擔貨物主流36隱含公開了運輸設備具有第一傳送單元,傳送單元18、20相對于第二傳送單元,對比文件2中公開了分揀單元34在傳送技術上與傳送單元18、20連接,它用于將零擔貨物主流36按分揀準則分揀,生成第一和第二零擔貨物流22、24,即對比文件2已經公開了第一傳送單元設置在上游和第二傳送單元設置在下游,零擔貨物主流36作為第一傳送單元能夠輸送兩個物品組的物品,傳送單元18、20作為第二傳送單元也能夠輸送兩個物品組的物品。對比文件2中的分類機構與本申請均設置于第一傳送單元和第二傳送單元之間。對比文件2公開了首先處理第一零擔貨物流22的零擔貨物12,它們被認作是“不可散裝的”并且排列在最下部傳送軌道38上。通過借助于最上部的傳送軌道40在零擔貨物流24中在有效空間內傳送的零擔貨物12的無定形的裝載過程來填充。這些適合作為“可散裝的”貨物的零擔貨物12,在這里堆積在堆垛上,直至達到期望的填充度,即對比文件2與本申請同樣是先將一個物品組傳送至卸載區(qū)域并且隨后將另一物品組的物品傳送至卸載區(qū)域,對比文件2的同時進行時在于不同堆垛處,在同一堆垛處是相繼進行的。

      從審查員的如上意見中可以看出,爭論的焦點在于對比文件2。審查員堅持認為對比文件2中所公開的兩個一上一下設置的傳送單元等同于本申請中的第二傳送單元,并且審查員認為對比文件2相對于本申請是更有利的,因為通過一上一下設置的兩個傳送單元,可以同時在下方堆疊大或重的物品而在上方堆疊小或輕的物品,這顯然比本申請的效率更高。

      分析審查員的上述意見,顯然可以看出,審查員僅強調對比文件2實現了更高的效率,但是刻意回避了對比文件2中架設一上一下兩個傳送帶所帶來的缺陷。而本申請中事實上僅使用了唯一的一個第二傳送單元來輸送兩種不同類型的物品恰恰克服了對比文件2中的缺陷。誠然,對比文件2中技術方案可以實現更高的堆垛效率,但是這是以較高的空間需求為代價的。也就是說,架設一上一下兩個傳送帶作為第二傳動單元顯然比僅僅使用一個傳送帶作為第二傳送單元需要更大的空間,這對于高度空間受限的卸載區(qū)域來說顯然是不利的。同時架設兩個傳送帶顯然也比架設一個傳送帶需要更多的成本。

      同時,代理人在申請文件的說明書中找到這樣一段記載“此外,分類機構能夠包括沿運輸方向設置在第二傳送單元前方的輸出轉接器,所述輸出轉接器具有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其中在運行時在第一位置中將第一物品組的物品傳送至第二傳送單元并且在第二位置中將第二物品組的物品傳送至第二傳送單元。因此,能夠通過輸出轉接器將這兩個物品組的物品都引導到第二傳送單元上。因此,為了運輸至卸載區(qū)域對于這兩個物品組僅需要一個傳送單元,使得不由于分開的傳送單元而產生附加的成本。”

      從這段記載可以看出,本申請明確限定了“為了運輸至卸載區(qū)域對于這個物品組僅需要一個傳送單元,使得不由于分開的傳送單元而產生附加的成本”。很明顯可以看出,第二傳送單元的數量差異解決不同的技術問題并且實現不同的技術效果。所以代理人建議申請人將權利要求1中的“第二傳送單元”明確限定為“一個第二傳送單元”。這不僅基于申請文件中的上述記載,也因德語詞“ein”本身兼具兩種解釋。

      代理人在提交了第二次意見陳述和修改之后,審查員最終接受了代理人的意見,并授予了該專利申請專利權。

      案件總結:

      正如代理人在本文開篇時所提到的那樣,在進行專利申請的翻譯時,由于翻譯人員往往不能準確地把握方案并且為了獲得更大的保護范圍,通常不將兼具不定冠詞和數詞含義的“ein”的數詞含義體現出來。然而,在審查員引用了權利要求2來拒絕本申請的創(chuàng)造性并且充分分析了對比文件2和本案之后,可以明確:應當對權利要求1中的“第二傳送單元(4)”進行清楚的限定,即,一個第二傳送單元(4)。再者,審查員指出對比文件2在堆疊速率方面明顯是優(yōu)于本申請的,但是代理人巧妙地從對比文件2為了獲得更高的堆疊速率而犧牲了結構空間這一缺陷來著手,強調本申請由于只設置一個第二傳動單元所帶來的在結構空間方面巨大的優(yōu)勢,從而得到了審查員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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