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鑫曜、沃弗兩公司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一審勝訴
2013-09-09 近日,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原告上海鑫曜節(ji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曜公司)、安徽沃弗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弗公司)訴被告麥格納驅動公司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勝訴判決。
美國麥格納公司(MagnaDrive Corporation) 于1999年在美國華盛頓州成立,是一家研究和生產永磁驅動技術的高科技企業(yè),為涉案專利ZL98802726.7的獨占被許可人。鑫曜公司是一家中國的高科技能源科技企業(yè),主要生產永磁調速器、永磁聯(lián)軸器等電機節(jié)能產品,沃弗公司為鑫曜公司的代理商,與麥格納公司的產品構成競爭。
2012年11月5日,鑫曜公司的企業(yè)高級管理人員收到麥格納公司委托律師馬克•R•溫特勞布(Marc R.Weintraub)發(fā)送的律師函: 指認鑫曜公司制造、銷售的永磁調速器產品侵犯了麥格納驅動公司發(fā)明專利,但在律師函中所言不詳,所指不明,讓鑫曜公司及代理商無所適從。在征詢律師意見后,鑫曜公司委托律師針對對方的律師回函進行催促,要求麥格納公司如果確有侵權證據,可以行使訴權,如果沒有證據,就要撤回警告函。但在合理的期限內,麥格納公司未撤回警告亦未提起訴訟。鑒于此,鑫曜公司及代理商沃弗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認為該案具備確認不侵犯專利訴訟的起訴條件。針對是否構成侵權問題,合肥中院認定,涉案的永磁調速器產品多個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必要技術特征不同,且原告在其上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專利權人在專利的申請過程中通過修改而放棄的技術方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因此判定被控侵權產品不構成專利權侵權。
本案中,由于麥格納公司向鑫曜公司提出侵權警告,不僅使鑫曜公司的經營處于被動、不安全的受阻狀態(tài),而且對鑫曜公司的代理商和潛在客戶也造成了巨大的困擾。然而,由于該確認不侵權之訴取得勝訴,鑫曜公司確認其經營的涉案產品不會侵犯麥格納公司的權益,從而可以放心地進行對其產品進行市場推廣,很好地維護了鑫曜公司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在被評選為2011年度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的“大運”與“江淮”汽車商標糾紛案中,曾代理江淮汽車提起確認不侵害商標權案件,在確認不侵權之訴方面具有良好經驗。本次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案件勝訴,意味著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在知識產權糾紛訴訟領域有了更為廣泛和深入的訴訟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