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韓國最高法院就第2023Hu11180號案件的判決中,明確了消費者調查證據證明力的具體標準。
韓國最高法院在審理上述案件時指出,對于消費者調查證據的證明力,應當通過審查消費者調查的設計與執(zhí)行是否符合調查領域普遍接受的程序和標準來判斷,包括但不限于:
?。?)應恰當地界定調查群體(或該領域的相關公眾);
?。?)應從調查群體中合理選擇代表消費者的樣本;
?。?)應根據受訪者的態(tài)度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以減少誤差;
?。?)應采用恰當的調查問卷的內容和商標呈現(xiàn)方式;
?。?)不應采用有偏見或誘導性的調查問卷的內容和商標呈現(xiàn)方式;
?。?)應選擇具有相關性的訪談時間和地點;
?。?)應采用恰當的訪談提問方式。
基于上述具體標準,韓國最高法院認為,本案調查問卷中將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并列展示并詢問消費者是否近似,違反了商標隔離比對原則;同時,調查問卷將每個問題的選項以相同的內容和順序呈現(xiàn),進而誘導受訪者選擇特定選項。因此,最高法院對本案的消費者調查結果未作為證據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