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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期 | 總第993期(2024.11.23-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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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佳代理的“金沙”商標權無效宣告答辯案入選“2022-2023商標代理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24日下午,在商標節(jié)經典論壇之一的商標典型案例評析會議上,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的“金沙”商標權無效宣告答辯案入選“2022-2023商標代理典型案例”。

          為總結和宣傳商標代理的創(chuàng)新做法和先進經驗,進一步提高商標代理行業(yè)總體水平, 中華商標協(xié)會每年開展優(yōu)秀商標代理案例評選活動,根據典型性、影響力、示范性、創(chuàng)新性、實效性、參考性六大評審要素,通過評審委員會逐一評審,最終評選出優(yōu)秀商標代理案例。本次會議邀請了來自立法、司法、行政、學界、實務界的人士就商標保護的最新研究進行探討交流,對獲獎的典型案例進行現場評析,對于提高代理機構業(yè)務水平、發(fā)揮標桿案例指導示范作用起到了積極意義,受到廣大代理機構和律所的熱烈關注和支持。

         

         -·-  獲獎案例介紹 -·-

          基本案情

          第9019810號“金沙”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于2012年1月14日獲準注冊在33類“燒酒”等商品上。申請人于2022年4月19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被申請人委托集佳代理其進行答辯。案件爭議焦點為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國知局經審理認定:金沙雖為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但整體具有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爭議商標不具有欺騙性或不良影響,并可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此外,被申請人不存在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最終于2023年6月19日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集佳律師精準把握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構成要件,清晰梳理爭議商標創(chuàng)意來源,舉證證明爭議商標本身具有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具有較強的固有顯著性,并經過被申請人的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可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同時向國知局充分說明被申請人系合法經營的企業(yè),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完全出于善意和真實使用意圖,在爭議商標獲準注冊后依照商標法規(guī)定合法行使商標權。集佳極大維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避免合法取得注冊的商標權被宣告無效。本案對于如何適用地名條款、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及商標是否具有欺騙和不良影響的判斷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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