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律所代理“DR.MARTENS”商標全球獨家授權許可商——埃瓦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埃瓦公司”或“原告”),在訴汕頭某服飾公司、胡某等被告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獲得勝訴。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認定汕頭某服飾公司、胡某在鞋靴產(chǎn)品的銷售、宣傳中使用“drmannar”“DR.MANNAR”“馬丁”“Dr.縫制馬丁靴”“”“等標識的行為侵害“DR. MARTENS”馳名商標專用權,同時確認“馬丁靴”并非鞋靴商品的通用名稱。判決汕頭某服飾公司、胡某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埃瓦公司關于賠償300萬元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原告埃瓦公司,作為國際注冊第584207號等“Dr.Martens”系列商標全球獨家授權許可商,在中國負責設計、生產(chǎn)、宣傳以及經(jīng)營銷售“Dr.Martens”品牌系列產(chǎn)品。自20世紀60年代至今,“Dr.Martens”品牌的鞋靴產(chǎn)品已在全球超過80個國家和地區(qū)銷售,是全球享有最高知名度的鞋履商標品牌之一。自2003年起,在中國報刊媒體中就已有對“DR.MARTENS”及其產(chǎn)品的宣傳報道。2007年,“Dr.Martens”品牌進入中國市場后其銷售區(qū)域遍布全國,該品牌在中國境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被告汕頭某服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在2011年7月申請、并于2012年6月獲得注冊了與權利商標在相同商品“服裝;鞋”上的第9780715號“Dr.mannar”商標。被告汕頭某服飾公司在天貓、淘寶網(wǎng)、1688 等電商平臺銷售鞋靴產(chǎn)品,并在店鋪首頁及商品鏈接網(wǎng)頁、鞋盒包裝、包裝紙等多處使用“馬丁”“馬丁靴”“馬丁鞋”“MARTIN”“Dr.Mannar”等侵權標識。埃瓦公司以前述被告的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為由訴至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
法院認定
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經(jīng)授權,有權就第G584207號“DR.MARTENS”商標(以下稱“權利商標”)在中國進行銷售推廣,并基于許可提起民事訴訟。權利商標經(jīng)過長期的宣傳、使用、推廣,在國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在其核準注冊的“鞋靴、服裝”商品上已經(jīng)屬于馳名商標,被訴侵權商品亦為鞋靴商品,且因被告胡某注冊有第9780715號“Dr.Mannar”商標,因此,本案有認馳必要性。被訴“Dr.mannar”“Dr.Mannar 馬丁靴”“”“等標識與原告權利商標“Dr.Martens”“馬丁 DR.MARTENS”“等在字母構成、讀音、中英文含義均近似,汕頭某服飾公司將被訴標識使用在鞋靴類商品上并在各網(wǎng)購平臺進行銷售,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具有相同的來源或者其來源之間具有密切的聯(lián)系,從而容易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此外,在案也并無證據(jù)可以證明“馬丁靴”一詞為法定或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相反,關于權利商標的各類宣傳報道中均能體現(xiàn)“馬丁靴”對應或指向權利商標,與權利商標形成了一定對應關系。因此,被訴行為已構成對權利商標的侵權行為。
最后,結合在案被告主觀惡意、被告在先刑事判決、侵權商品銷量和范圍等因素,法院認為本案已滿足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臈l件,并以5倍作為懲罰倍數(shù),全額支持埃瓦公司的經(jīng)濟賠償請求?,F(xiàn)本案正在二審中。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馳名商標打擊惡意注冊并實施侵權行為的典型案件,“Dr.Martens”商標在全球市場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涉案被告惡意注冊近似商標和侵權時間較早,侵權表現(xiàn)方式多樣。被告胡某甚至在侵權行為已被認定為刑事犯罪后,仍未停止,通過被告汕頭某服飾公司經(jīng)營的各大網(wǎng)絡平臺的店鋪持續(xù)進行侵權經(jīng)營活動。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利,秉承非善意商標注冊人不具有可保護信賴利益的司法宗旨,一審判決結果彰顯了我國司法權威。同時,判決還對較早進入中國市場的外國品牌經(jīng)長期宣傳推廣,是否構成通用名稱的問題,進行了合理論述,使得案件結果在維護權利人合法權利的基礎上,通過否認產(chǎn)品通用名稱、給予高判賠也震懾了其他潛在侵權人,有利于遏制市場內“搭便車”“傍名牌”的惡意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