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STAOBLI”異議案看商號權在商標異議、無效案件中的適用及注意事項

2024-11-01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張宇

  

  商號權,又稱字號權,是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中除商標權外的一項重要權益?!渡虡朔ā返谌l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本條所指的在先權利是指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字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地理標志以及應予以保護的其他合法在先權益。因此,在很多商標異議和無效宣告案件中,經??梢钥吹綑嗬嗽谥鲝埳虡藱嗟耐瑫r,輔以商號權來攻克系爭商標。

  本文將從“STAOBLI及圖”商標異議案來看商號權在商標異議、無效宣告案件當中的具體適用及注意事項。

 

  一、案情簡介

  被異議商標:

  商標號:67819596

  申請日期:2022年10月19日

  類別:第7類

  商品:刺繡機;工業(yè)用打包機(類似群組:0713,0721)

  引證商標1:

  商標號:324748

  注冊日期:1988年09月30日

  類別:07

  商品:附件和器材;紡織機械及其零件(類似群組:0706)

  引證商標2:

  商標號:G566048

  注冊日期:1991-01-15

  類別:07

  商品:機器人和機械手(類似群組:0742)

  引證商標3:

  商標號:G1423858

  注冊日期:2018-03-19

  類別:07

  商品:針織機及其結構零件和配件;織造準備機;編織機(織機);提花織機; 織布機;紡織工業(yè)用機器;用于緊固模具的磁性、機械、液壓裝置(機器部件); 刀夾(機器人(機器)部件);旋轉刀夾(機器人部件);機器人(機器)用刀夾;用于緊固模具的磁性、機械裝置(機器部件);空氣清潔和處理用過濾器(機器部件);用于緊固模具的液壓裝置機器部件;空氣清潔和處理用過濾器機器部件(類似群組:0706,0742,0748,0749,0750)

  引證商標4:

  商標號:G924107

  注冊日期:2006年12月12日

  類別:07

  商品:提花織機;凸輪機械;織布機綜框控制用機械結構系具和附件;提花織機系具和附件;作為織布機綜框控制用機械結構和電子提花織機元件使用的圖案程序編制和處理裝置;緯紗搜索裝置;織邊用的裝置;緯紗蓄集器;經紗斷頭自停裝置;穿綜框;小薄片;梳刀齒;整經架;線軸等(類似群組:0706,0742)

  斯托布利國際股份公司(以下簡稱“異議人”)對趙福建(以下簡稱“被異議人”)經國知局初步審定并于2023年03月20日公告于第1832期《商標公告》、申請?zhí)枮?7819596,指定使用于第7類“刺繡機;工業(yè)用打包機”上的“ ”商標(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異議人認為:

  被異議商標和異議人的引證商標1、2、3、4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考慮到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機械制造和自動化領域,尤其是在紡織機械、工業(yè)快速接頭和工業(yè)機器人三大領域的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共存,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異議人對于“STAUBLI”擁有在先的字號權,被異議商標明顯侵犯了異議人的字號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相關規(guī)定。

  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惡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以及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guī)定。

 

  二、異議決定

  經審理,國知局認為:被異議商標文字與異議人英文商號“STAUBLI”在字母組合、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且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刺繡機;工業(yè)用打包機”商品和異議人公司所在行業(yè)關聯(lián)密切,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來自異議人或與之有特定聯(lián)系,致使異議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情形。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等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國知局決定:第67819596號“ ”商標不予注冊。

 

  三、案情分析

  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和引證商標的核定商品不類似,因此,國知局并未認可雙方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然而,本案中,異議人提供了大量的宣傳和使用證據,包括但不限于:

  1)異議人及其子公司史陶比爾(杭州)精密電子機械有限公司介紹等資料;

  2)異議人及其“STAUBLI(史陶比爾)”品牌廣告宣傳資料;

  3)異議人及其子公司史陶比爾(杭州)精密電子機械有限公司參加展會資料;

  4)所獲榮譽等。

  上述證據材料可以相互印證,證明“STAUBLI”是異議人自成立時即使用的英文商號,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已在機械制造行業(yè)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被異議商標文字與異議人英文商號“STAUBLI”的字母組合、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顯然不是出于巧合。

  異議人亦提交“STAUBLI(史陶比爾)”提花機在紡織領域的相關應用以及“STAUBLI(史陶比爾)”工業(yè)機器人在包裝自動化領域應用的證據材料,證明被異議商標的指定商品和異議人核心經營商品的關聯(lián)性以及在實際使用當中可能會導致混淆、誤認。

  另外,本案被異議人名下的三家關聯(lián)公司都在從事紡織機配件的生產和銷售,被異議人和異議人存在同業(yè)競爭關系,卻依然在第07類與異議人核心商品“紡織機械;工業(yè)用機器人”密切關聯(lián)的“刺繡機;工業(yè)用打包機”上申請注冊與引證商標高度近似的被異議商標,被異議人具有借助他人商標以及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主觀惡意。

 

  四、由本案引發(fā)的幾點思考

  結合上述案例,筆者認為《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涉及的商號權在商標異議和無效宣告案件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主張:

  1.商號是否在先登記或使用

  我國對商號權的保護主要依據《民法通則》、《公司法》以及《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商號一經登記,商號主體就取得了該商號的專用權,并且可以對抗第三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yè)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yè)使用的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企業(yè)名稱”。

  本案中,異議人自1892年公司成立時起便使用“STAUBLI”作為自己的核心商號并一直持續(xù)使用至今,1997年異議人在中國建立了首家制造工廠 - 史陶比爾(杭州)精密電子機械有限公司St?ubli (Hangzhou) Mechatronic Co., Ltd.。該公司的登記時間為1997年10月22日,登記狀態(tài)為存續(xù)。明顯早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2022年10月19日。異議人及其中國公司對于文字“STAUBLI”享有在先商號權。

  因此,當我們要主張第三十二條商號權時,應以系爭商標申請日為節(jié)點,看權利人商號在此之前是否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者在中國境內進行了有效的商業(yè)使用。

  2.商號的知名度

  知名度證據對商號權的認定具有核心作用,是確定在先商號的保護范圍的重要依據。搜集相關證據時應從商號的持續(xù)使用時間、相關公眾的認知、市場表現(xiàn)、行業(yè)排名和獲獎情況、媒體報道、廣告宣傳、法律保護記錄、社交媒體和網絡平臺證據等多個方面進行有效舉證;此外,如系爭商標已和權利人商號發(fā)生了實際混淆,相關的輿情報道也可以作為有力證據。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企業(yè)長期、廣泛對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yè)名稱簡稱,也應當視為企業(yè)名稱予以保護。

  3.混淆的認定

  首先,是看系爭商標和權利人商號的近似程度,系爭商標應與他人在先登記、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號相同或者基本相同,這里不僅包括企業(yè)名稱,也包括與其相對應的企業(yè)名稱簡稱。

  其次,系爭商標指定商品/服務和權利人所處行業(yè)的關聯(lián)程度。關聯(lián)程度越高,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越大。

  最后,考慮被異議人/被申請人的主觀惡意,是否具有搭便車、主動與權利人企業(yè)相關聯(lián)的主觀意圖。

  綜上,在商標異議和無效宣告案件中主張商號權時,我們首先應當判斷權利人的商號是否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字號權,然后再充分舉證該商號的知名度,同時,結合指定商品/服務本身的特點分析系爭商標指定商品/服務和權利人所處行業(yè)的關聯(lián)性,并充分考慮被異議人主觀惡意,全方面論述系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容易導致消費者將其與權利人直接關聯(lián),致使權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參考文獻:

  1.(2024)商標異字第0000066708號《第67819596號“STAOBLI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2.《商法學》第五版,范健,法律出版社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商標審查審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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