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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期 | 總第969期(2024.06.01-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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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一的“roseonly.”含義并不唯一——抗辯帶有欺騙性和直接描述性獲得確權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鄧象濤

                  

                  一、案情概況

                  (一)案情簡介

                (爭議商標)

                  “roseonly.”是諾誓打造的高端玫瑰及珠寶品牌,專注于愛情信物,以“一生只愛一人”為理念,打造鮮花玫瑰、永生玫瑰、玫瑰珠寶、玫瑰香氛四大主線系列,以“信者得愛,愛是唯一”為主張,用萬里挑一的奢侈玫瑰、高級手工玫瑰珠寶,獻給相信真愛的情侶。諾誓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在第31類“自然花,玫瑰樹,食用鮮花,裝飾用干花,樹木,植物,裝飾用干植物,新鮮水果,新鮮蔬菜,谷種”商品上對“roseonly.”商標進行注冊。第三人于2023年3月3日對“roseonly.”商標(第14000565號)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要理由是認為爭議商標“roseonly.”的中文含義為“只有玫瑰、唯一的玫瑰”,用在指定“玫瑰樹,自然花”等商品上,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使用在“玫瑰樹,自然花”等商品上缺乏顯著性),涉及的法條是《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

                  (二)審理決定結果

                  國知局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商評字[2024]第0000042977號決定:本案爭議商標“roseonly.”由緊連的小寫“rose”、“only”和符號“.”組成,整體組合使用在自然花等商品上不存在欺騙性誤認的情形,整體使用在自然花等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特點,商標具有顯著性,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維持注冊。

                 

                  二、案情分析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 人民法院審查訴爭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應當根據(jù)商標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判斷該商標整體上是否具有顯著特征。商標標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響其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標志以獨特方式加以表現(xiàn),相關公眾能夠以其識別服務來源的,應當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征。

                  第八條規(guī)定:訴爭商標為外文標志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中國境內(nèi)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對該外文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進行審查判斷。標志中外文的固有含義可能影響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顯著特征,但相關公眾對該固有含義的認知程度較低,能夠以該標志識別商品來源的,可以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征。

                  “roseonly.”是諾誓打造的高端玫瑰及珠寶品牌,以“一生只愛一人”為理念,打造鮮花玫瑰、永生玫瑰、玫瑰珠寶、玫瑰香氛四大主線系列,以“信者得愛,愛是唯一”為主張。雖然“roseonly.”品牌的創(chuàng)意源自“唯一”及經(jīng)營商品為“玫瑰鮮花”,但其含義并不指向于“玫瑰”及“唯一”,非直接描述性詞匯,品牌本身具有顯著性,分析如下:

                  爭議商標“roseonly.”為8個字母“r-o-s-e-o-n-l-y”與實心圓點“.”緊密銜接組成,字母之間沒有字符空格,在外觀上呈現(xiàn)為一個全新的無實際含義的英文字母組合“roseonly.”,中文含義不是“只有玫瑰、唯一的玫瑰”。

                  爭議商標“roseonly.”源自于答辯人推出的高端玫瑰品牌,以“一生只送一人”為設計理念,將玫瑰引喻為對愛之專一,是對愛情的篤定,傳達的是一種愛的信念,其與指定商品“樹木,植物,玫瑰樹,裝飾用干花,裝飾用干植物,自然花,新鮮水果,食用鮮花,新鮮蔬菜,谷種”無直接關聯(lián)。爭議商標“roseonly.”作為有機整體,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內(nèi)容等特點,消費者需要經(jīng)過一定程度的演繹、想象才能將其與“玫瑰愛之專一”產(chǎn)生聯(lián)想,且“roseonly.”也非同業(yè)經(jīng)營者描述此類商品特點的通常使用方式。故,爭議商標“roseonly.”屬于間接性、暗示性詞匯,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相關特點,整體具有顯著識別特征,使用在第31類的商品上可以顯著區(qū)分商品來源,不會產(chǎn)生誤認。

                  以上論述,獲得了國知局的采納,對爭議商標維持注冊。

                 

                  三、通過本案引發(fā)的幾點思考

                  之所以認為暗示性標識具有顯著特征,一是因為相關公眾雖然最終能認識到該暗示性標識在一定程度上描述了商品或商品的特點,但是需要一定程度的演繹、解釋、說明或想象才能將該標識與商品或商品的特點相對應,可以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二是因為暗示性標識不屬于同業(yè)經(jīng)營者在描述商品或商品特點時所常用的直接描述方式,具有較大的選擇空間,不會不適當?shù)胤恋K同業(yè)競爭者的正當使用。此案明確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為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重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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