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巴西專利商標局(BRPTO)修改并重新發(fā)布了第3/2024號意見,針對其在2023年12月發(fā)布的第19/2023號意見進行了補充(針對上訴階段進行申請文件修改的程序,該規(guī)則將于2024年4月2日生效)。
根據(jù)新的指導意見,申請人在修改被駁回的權利要求時,可以針對一審期間提出的異議進行限制性調(diào)整,但須符合一定標準:
A.修改應圍繞著被駁回的事由進行,與駁回理由無關的修改將不予考慮;
B.修改應對被駁回的權項進行邏輯限制性修改,在一審審查期間刪除的主題不能重新加入。僅為了證實創(chuàng)造性活動的論點而提供的數(shù)據(jù)或文件(如比較測試或宣誓書)可以在上訴階段被接受;
C.限制性修改必須與從屬權利要求一致或者由獨立/相互關聯(lián)的權利要求的組合產(chǎn)生。僅基于規(guī)范且未包含在被駁回的權利要求中的限制性修改將不被接受;
D.除非在一審審查期間事先提出請求并被錯誤拒絕,否則不允許更改專利申請的類型。例如,未經(jīng)事先討論,專利申請在上訴期間不能轉換為實用新型申請。
如果上訴委員認為一審審查員未解決案件問題,可以將上訴重新發(fā)回一審審查員以進行新的實質(zhì)審查程序,或者繼續(xù)在第二審審查員處進行審查。
上述這些修改限制性程序?qū)⒂?024年4月2日起實施,因此在一審審查期間對審查意見通知書進行的答復可能是上訴人提出新論點或?qū)ζ鋵@暾堖M行修改的最后機會。
對于2024年4月1日之前收到的上訴請求,也有可能無需適用上述新程序。但主要取決于上訴人證明為什么不可能適用新程序。換句話說,如果上訴人有正當理由無法遵守新規(guī)定,其上訴仍可能在之前的框架下得到考慮。無法適用新程序的理由包括:
A.無關緊要(不必要)的要求:上訴人可以辯稱該要求無關緊要或不必要,表明審查員判斷錯誤;
B.不當限制:該要求施加了不當限制,表明審查員的判斷錯誤;
C.缺乏明確性:要求不明確,缺乏明確性使申請人無法理解為什么需要進行限制。由于動機不足,這可以被視為形式錯誤;
D.要求不明確:要求本身不明確,構成形式錯誤。這種缺乏明確性可能導致上訴人無法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