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姚園
【基本案件】
杭州遠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類申請注冊的第56114683號“TEAMIND”商標(申請商標)被國知局引用深圳天鷹匯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第43301133號“TEAMINH”商標(引證商標)駁回。申請人申請復審,認為該引證商標權利人已經注銷,且并未對引證商標進行處理,因此引證商標沒有使用的可能性,申請商標的注冊及使用不會導致混淆,對申請商標應依法予以初步審定。
【評審結果】
國知局審理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即使引證商標所有人處于注銷狀態(tài),但與其相關的財產權不因經營資格的注銷而終止,故引證商標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并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商標的基本功能是通過使用發(fā)揮其識別和區(qū)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功能,對于因商標權利人已不存在而喪失商標應有功能的商標而言,其因無法在市場上流通,則不會對相關公眾造成該商標與其他商標的混淆誤認。本案中,雖然引證商標目前仍為有效的注冊商標,但因其權利人已經被注銷,且無證據(jù)顯示引證商標已由其他權利人繼受,對于無權利人使用的引證商標而言,其將不會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會與本案的訴爭商標造成混淆、誤認。因此,訴爭商標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并判決撤銷國知局原駁回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
本案是典型的引證商標權利人注銷,駁回復審案件如何審理的案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中規(guī)定:“商標行政案件中,引證商標權利人被注銷且無證據(jù)證明存在權利義務承受主體的,可以認定引證商標與訴爭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該條規(guī)定如何理解以及在實踐中如何適用,仍存在不同的觀點。是否引證商標權利人注銷,就一定會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呢,我們可以看看以下案件的判決情況:
(2019)京73行初2570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行政判決中認定:……商標法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生產者、經營者的利益。相關公眾通過商標區(qū)分商品來源。商標、商品與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具有對應關系。如果商標注冊人已不存在,則該商標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功能亦隨之喪失。對因商標權利人已不存在而喪失商標應有功能的商標而言,其已不能作為在先商標阻礙申請商標的注冊。本案中,引證商標權利人被核準注銷,其作為法律主體資格已經滅失。并且,權利人注銷前并未轉讓商標的專用權,也無證據(jù)表明存在權利義務承受主體,故引證商標雖為有效商標,但因其權利人被注銷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主體,已不會進入流通領域,故相關公眾不會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混淆誤認……
(2019)京73行初11802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行政判決中認定:……在判斷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時,如果引證商標權利人已經注銷且未對商標權利進行處理,則該商標區(qū)分服務來源的功能亦隨之喪失。對于因商標權利人已不存在而喪失商標應有功能的商標而言,已不能作為在先商標阻礙申請商標的注冊。本案中,引證商標權利人被依法核準注銷,且直到本案訴訟中引證商標仍未發(fā)現(xiàn)權利主體變更的情況。雖然引證商標在先注冊,但因其已經無法發(fā)揮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因此不應作為評判訴爭商標能否獲準注冊的在先障礙……
(2020)京行終7320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中認定:……本案中,引證商標的權利主體已被注銷,且無證據(jù)證明存在權利義務承受主體,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之間存在特定的聯(lián)系……
以上判決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均認為,在引證商標權利主體已被注銷,且無證據(jù)證明存在權利義務承受主體時,引證商標已不會進入流通領域,無法發(fā)揮區(qū)分商品及服務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將不會產生混淆誤認。從中我們可以總結出兩個要點,即:第一,引證商標權利人已經注銷;第二,引證商標不存在權利義務承受主體。在這兩個要件并存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
正如上述判決中所述,商標的主要功能即識別及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在前述兩個要件并存的情況下,商標已經不會進入流通領域,也就無法發(fā)揮其識別及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在這種情況下,他人與之近似的商標的正常注冊及使用并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可以判定商標不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