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康艷麗
一、我國臺灣地區(qū)關于“零售批發(fā)”的定義
我國臺灣地區(qū)自1997年12月23日公告受理零售服務之申請,2012年公告「零售服務審查基準」為目前存續(xù)有效文件,其所稱之零售服務,依其性質(zhì)涵括零售及批發(fā)兩種形式,其對零售服務概念為:依尼斯分類于第35類之注釋定義,所謂零售服務,系指將各種商品匯集以方便消費者瀏覽與選購之服務,不包括因此所需之運輸服務。該等零售服務可經(jīng)由零售商店、批發(fā)商行,或藉由郵購、因特網(wǎng)、電視購物頻道等電子媒介方式來提供。此意謂零售服務的特色,即業(yè)者將各種不同商品匯集于同一場所(不論實體賣場或虛擬店鋪),至于所匯集之商品,是自己所生產(chǎn)或其他眾多生產(chǎn)者之商品皆可,藉由便捷之購物環(huán)境及其附屬服務之提供,以吸引廣大消費族群,激發(fā)其購買意愿。對消費者而言,由于產(chǎn)品的多樣性,可滿足其「一次購足」或「便利選購」之消費需求。
二、我國臺灣地區(qū)對于“零售批發(fā)”類型
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商品及服務分類表》列明零售服務類型分為兩種,即「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特定商品零售服務」。
「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是指凡以非特定專賣形式于同一場所匯集多種商品,以方便消費者瀏覽與選購之服務者。例如「超級市場」所匯集之商品,除食品、飲料及煙草制品外,亦包括服裝、家具、電器、五金、化妝品等其他商品,以方便消費者瀏覽與選購。目前,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分類表中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名稱包括:百貨公司;超級市場;便利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wǎng)絡購物;為消費者選擇商品服務提供信息和咨詢;量販店;百貨商店;雜貨店。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是指凡以特定專賣形式于同一場所匯集特定商品或特定范圍之商品,以方便消費者瀏覽與選購之服務者。例如「鐘表零售服務」即以特定專賣形式而將鐘表及其零件商品匯集于同一場所,以方便消費者瀏覽與選購。又如「農(nóng)產(chǎn)品零售服務」即以特定專賣形式而將蔬菜、水果、稻米、小麥、面粉、雜糧及米食制品等特定范圍之商品匯集于同一場所,以方便消費者瀏覽與選購。
三、我國臺灣地區(qū)對于零售服務與其他商品或服務類似關系之判斷原則
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商品及服務分類表》對于類似關系的規(guī)定主要有3個方向,即:
「綜合性商品零售」與「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與其所有可能銷售之商品、與第35類至第45類等11個服務類別,原則上互不類似。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之間、與第35類至第45類等11個服務類別,原則上互不類似。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與特定商品之間是否認定類似,原則上無須將零售服務所有可能涵蓋之商品范圍與該等商品之間相互檢索,即原則上不認定為類似。例如指定農(nóng)產(chǎn)品零售服務,其零售服務所經(jīng)營商品范圍可能涵蓋蔬果、雜糧或種苗、花卉等商品,跨及不同類別之多項類似組群商品,原則上與商品之間不認定具有「類似關系」。但零售服務之商品描述如具體明確,且消費者可能預期該商品之零售服務與該商品本身可能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lián)之來源,則該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與該特定商品之間,原則上互為類似。例如,「衣服商品」與「衣服零售服務」,「汽機車商品」與「汽機車零售服務」等。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與特定商品之間是否認定類似,原則上無須將零售服務所有可能涵蓋之商品范圍與該等商品之間相互檢索,即原則上不認定為類似。例如指定農(nóng)產(chǎn)品零售服務,其零售服務所經(jīng)營商品范圍可能涵蓋蔬果、雜糧或種苗、花卉等商品,跨及不同類別之多項類似組群商品,原則上與商品之間不認定具有「類似關系」。但零售服務之商品描述如具體明確,且消費者可能預期該商品之零售服務與該商品本身可能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lián)之來源,則該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與該特定商品之間,原則上互為類似。例如,「衣服商品」與「衣服零售服務」,「汽機車商品」與「汽機車零售服務」等。
四、商標行政訴訟中的零售服務的保護實踐
在商標行政訴訟糾紛中,對于零售服務的保護,尤其在類似關系的認定中,一般會參考「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但同時會考慮多種因素。下述以2件案例進行對比分析。
說明:本文一、二、三主要參考我國臺灣地區(qū)「零售服務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