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343850號“非常度及三維標志”商標異議案件評析

2021-11-18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齊永波

 

  一、案情簡介

  姬艷玲在2019年7月1日,在33類商品上申請了第39343850號“非常度及三維標志”商標。河南省張弓酒業(yè)有限公司對其提出了異議,異議的主要理由為:姬艷玲申請的上述商標構成了對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搶注”。

 

  二、審理結果

  異議人認為被異議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非常度”商標,并提供了如下證據(jù):異議人提供了產(chǎn)品的購銷合同、網(wǎng)絡搜索資料、相關宣傳照片、產(chǎn)品銷售發(fā)票等相關證據(jù)。

  經(jīng)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審查認為:以上證據(jù)可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異議人已將“非常度”商標用于“白酒”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同屬于河南省,對異議人及其商標理應知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且被異議商標文字部分與異議人相同,雙方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故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已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三、案件分析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根據(jù)《商標審理審查標準》關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guī)定為:上述規(guī)定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予以保護,制止以不正當手段搶注行為,彌補嚴格實行注冊原則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適用要件:

  (1)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jīng)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

  (2)系爭商標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3)系爭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服務與他人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原則上相同或者類似;

  (4)系爭商標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

  1、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判定

  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是指在中國已經(jīng)在先使用并為一定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注冊商標。

  2、證明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可以提供下列證據(jù)材料:

 ?。?)該商標最早使用時間和持續(xù)使用情況等相關資料;

 ?。?)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服務的合同、發(fā)票、提貨單、銀行進 賬單、進出口憑據(jù)等;

  (3)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服務的銷售區(qū)域范圍、銷售量、銷售 渠道、方式、市場份額等相關資料;

 ?。?)該商標所有人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wǎng)絡、 戶外等媒體發(fā)布的商業(yè)廣告、宣傳資料及上述媒體中所有涉及到該商 標的評論、報道、宣傳等資料;

 ?。?)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服務參加展覽會、博覽會、拍賣等商 業(yè)活動的相關資料;

 ?。?)該商標的獲獎等商譽資料;

  (7)其他可以證明該商標有一定影響的資料。 當事人提交的域外證據(jù)材料,能夠證明該商標為中國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應當予以采信。

  用以證明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據(jù)材料,應當能夠顯示所使用的商標標識、商品/服務、使用日期和使用人。商標是否具有一定影響原則上以系爭商標申請日為準予以判定。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雖曾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但未持續(xù)使用的,還應對該商標的影響力是否持續(xù)至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予以判定。

  3、“不正當手段”的判定

  判定系爭商標申請是否采取不正當手段,可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有貿(mào)易往來或合作關系;

  (2)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商標使用人共處相同地域或者雙方商品/服務有相同的銷 售渠道和地域范圍;

 ?。?)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發(fā)生過其他糾紛,可知曉在先使用人商標;

 ?。?)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有內部人員往來關系;

 ?。?)系爭商標申請人具有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聲譽和影響力進行誤導宣傳,脅迫在先使用人與其進行貿(mào)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為;

 ?。?)他人商標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系爭商標與之高度近似;

 ?。?)其他可以認定為不正當手段的情形。

  4、是否構成本條款所指情形應對“一定影響”的程度和“不正當手段”的情形予以綜合考慮

  結合本案從適用要件闡述:

  (1)被異議商標于2019年7月1日申請,而異議人的“非常度”產(chǎn)品于2011年8月推出。同時異議人還提供了大量的銷售宣傳材料,其都可以表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之前,異議人已經(jīng)大量的使用和宣傳推廣了“非常度”商標;

 ?。?)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使用的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被異議商標申請的商品與異議人的主要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被異議商標晚于異議人使用的時間,鑒于異議人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了廣泛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異議人與異議人位于同一地域,其對異議人的“非常度”商標不可能不知曉。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

  綜上,本案完全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其被異議商標構成了對異議人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搶注。

 

  四、本案給予的啟示

  根據(jù)對本案的分析可知,搶注獲保護所需滿足的條件為:1.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jīng)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2.系爭商標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3.系爭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服務與他人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原則上相同或者類似;4.系爭商標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

  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知識產(chǎn)權保護越來越重要,隨著其重要性的凸顯,一部分人也看到了商機,大量的搶注他人的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這就會導致其真正的所有者經(jīng)過多年宣傳和努力打拼出來的具有知名度的品牌因為別人對其搶注而付出巨大的代價。當然我們也有救濟措施,在我們自身沒有注冊相關商標時,我們就可以考慮使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相關規(guī)定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于企業(yè)而言,取得核心產(chǎn)品的商標權才能占據(jù)市場競爭的主導地位,可以在后期品牌許可、商標維權方面獲得相應的利益。因此,當遇到這一類的案件時我們應該盡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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