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薛晨光
專利審查檔案的一種典型使用情形,是在無效宣告程序或者在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中進行調取查閱,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確定專利的保護范圍。
一、什么是專利審查檔案?
基于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作用,專利審查檔案包括記錄于專利申請文檔中的兩類文件。一類是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交的書面文件,另一類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制作的書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修正) 第六條第二款:
專利審查檔案,包括專利審查、復審、無效程序中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作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會晤記錄、口頭審理記錄、生效的專利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書和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等。
這里,簡單說明一下“專利審查檔案”與“專利申請文檔”的關系。
《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介紹了專利申請文檔及組成,“專利申請文檔是在專利申請審查程序中以及專利權有效期內逐步形成,并作為原始記錄保存起來以備查考的各種文件的集合,包括案卷和電子文檔。專利申請文檔是專利局進行審批和作出各種結論的依據”。
由于對公布前發(fā)明專利申請和授權公告前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以及尚未結案的復審和無效案卷等,專利局負有保密責任。因此,《專利審查指南》進一步地,規(guī)定了查閱和復制專利申請文檔的原則,以及允許社會公眾查閱和復制的內容。如下所示:
也即,“專利審查檔案”來源于原始記錄在“專利申請文檔”中的文件,主要涉及可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部件文件。
二、解釋涉案專利的專利審查檔案的外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修正) 第六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可以運用與涉案專利存在分案申請關系的其他專利及其專利審查檔案、生效的專利授權確權裁判文書解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
除該司法解釋明確的分案申請外,一項專利申請的提出可能還涉及其他關聯(lián)專利申請,例如但不限于,基于優(yōu)選權和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申請。眾所周知,作為優(yōu)選權基礎的在先申請與要求該優(yōu)選權的在后申請之間,分案申請與其母案之間,以及進入國家階段的專利申請與國際申請之間,存在必然且密切的技術關聯(lián)關系。
上述關聯(lián)專利申請及其專利審查檔案,可否作為涉案專利的專利審查檔案的外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20)中的一個典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國際申請文本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并明確了國際申請文本也是專利審查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969號
爭議技術特征: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板的所有或部分波紋局部地包括通過相當大地且局部地減少所述頂部峰線高度而形成的加強件”。
針對二審判決認定“整個減少頂部峰線高度形成加強件應屬于相當大地減少頂部峰線高度形成加強件的一種極端情形”?;谠摱徴J定,再審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關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解釋存在錯誤,并認為該技術特征中的“相當大地(減少頂部峰線高度)”,并不包括“整個(減少頂部峰線高度)”的情形。
最高院認定,首先,關于爭議技術特征中的“相當大地(減少頂部峰線)”,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和附圖的記載,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涉案專利說明書及附圖的基礎上,并不能得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相當大地(減少頂部峰線)”覆蓋“整個(減少頂部峰線)”的結論,二者應屬于并列的技術方案。
其次,最高院查明,涉案專利原為PCT國際申請(WO2010/079096A1),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為2011年7月11日。與涉案專利說明書第4段和第7段對應,其國際申請的說明書原文第1頁第21行起記載:“it is therefore known to add stiffeners which consist of a substantial reduction of the height of the top crest line or even a complete flattening of the corrugation.”第2頁第10行起記載:“All or part of the corrugations of the plate locally comprise stiffeners formed by a substantial or even total and local reduction of the height of the top crest line.”
我國是《專利合作條約》的締約國,依法履行相應的國際義務。并認為依照現行相關規(guī)定,對于基于國際申請授予的專利權,其原始國際申請以及相應的申請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國際申請文本也是專利審查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當事人對權利要求中特定技術內容的解釋存在爭議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參考國際申請文件中相應部分的原文,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本案中,與爭議技術特征有關的國際申請原文中的相關表述為“substantial or even total”,其含義與涉案專利說明書中的“相當大地或甚至整個”相符。因此,根據涉案專利國際申請原文中的相應表述,不能認定爭議技術特征中的“相當大地(減少頂部峰線)”覆蓋了“整個(減少頂部峰線)”,被申請人的相關理由不能成立。
筆者認為,基于分案申請和基于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權利要求解釋原則,作為優(yōu)選權基礎的在先申請與要求該優(yōu)選權的在后申請之間,同樣在技術層面存在密切的關聯(lián)關系。也就是說,在涉案專利無法基于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說明書以及說明書附圖記載的內容得以解釋確定時,應當允許考慮其同族專利及其專利審查檔案當中記錄的內容。
三、撰寫需要注意的細節(jié)
為了在無效確權程序獲得對已方主張有利的觀點,以及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能夠充分主張已方權利,案前準備階段大多會調取合規(guī)的專利審查檔案。撰寫申請文件及答復階段,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及陳述意見均將記錄形成在專利申請文檔中,在該階段建議注意以下細節(jié):
第一,權利要求的表述應當滿足清楚、簡要的基本要求,盡量避免使用較長句式,減小后期在確定權利要求所限定保護范圍時出現不必要的爭議。
第二,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過程中,特別是,在答復審查意見所指出的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以及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的缺陷時,建議申請人僅就通知中事實認定錯誤及評述邏輯錯誤,進行針對性的爭辯。
實際上,確權程序和訴訟程序出現權利要求解釋的爭議具有很大程度的不確定性。若答通階段寫入與答辯主要邏輯非直接相關的內容,客觀上存在影響權利人后期主張的情形。
第三,在無效宣告審查程序中,涉案專利已存在關聯(lián)民事訴訟案件的情形,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在無效程序中謹慎發(fā)表已方觀點和主張,避免在侵權訴訟程序產生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20)
【2】(2020)最高法民申969號民事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