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印尼總統(tǒng)最終簽署了《綜合勞工法案》(Law No.11 of 2020 concerning Job Creation),該法案于當日生效。本次法案涉及印尼專利法(the Law No.13 Year 2016 on Patents)的修訂內容如下:
?簡單專利(涉及印尼專利法第3條,第122條、第123條和第124條)
隨著印尼簡單專利(類似中國實用新型)申請量的增加,通過此次法案印尼專利局試圖澄清簡單專利的范圍,并使得其與發(fā)明專利區(qū)分開。此次法案重新定義了簡單專利的定義為“簡單專利”應被授權為任何新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從現(xiàn)有的產品或程序中發(fā)展的,具有實際使用和工業(yè)實用性的;且前述提及的現(xiàn)有的產品和程序包括:a)簡單產品;b)簡單程序;c)簡單方法。同時,此次法案也對簡單專利的程序進行了修訂,包括:a)提交簡單專利申請時同時提出實審請求;b)簡單專利將在提交后的14天內進行公告,公告期為14個工作日,公告期滿即進入實審;c)公告期內的任何異議將在實審程序中進行審查;d)授權或駁回決定的最終期限由之前的提交日起12個月縮短為了6個月。
?專利使用聲明(涉及印尼專利法第20條)
在最初通過的《綜合勞工法案》中是計劃完全刪除專利法第20條的,但是最終簽署的版本保留了該條款,只是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條款內容比原條款更為通融。
根據修訂后的第20條,發(fā)明專利必須在印尼使用或實施。使用和實施的內容,除了制造以外,還對進口和許可進行了定義。
?強制許可(涉及印尼專利法第82條)
鑒于專利法第20條的修訂,印尼專利法第82條也進行了相應規(guī)定,其中規(guī)定了印尼專利授權后36個月內仍未按照第20條的規(guī)定在印尼使用或實施專利,該專利將可以基于官方法令或基于請求給予強制許可。鑒于此次法案,印尼專利局可能不會再容忍專利權人請求延遲在印尼適用或實施專利的請求,也就說是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后3年無法證明其在印尼制造、進口或許可專利產品,那么將面臨專利無效或專利強制許可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