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專局曾在2015年7月1日規(guī)定了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71條第(3)款對官方意見進行答復,即對擬授權的文本進行修改,同時明確放棄根據公約第71條第(3)款進一步接收官方來文的權利。
前述放棄進一步接收官方來文的權利僅限于申請人對于擬授權文本只做細微修改的情況下適用。如果審查部門同意修改,申請將直接獲得授權而不會再下發(fā)官方的進一步通知。然而,歐專局已經注意到,在實踐中這種不再下發(fā)官方通知的情況其實很少用到。如果不同意申請人的修改,歐專局將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71條第3款進一步發(fā)出官方通知。因此,歐專局明確將不再處理針對2020年7月1日及以后提交的放棄進一步接收官方來文的權利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