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類似,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認定拉菲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將如何判決?日前,中國教育電視臺《法治天下》欄目,講述了拉菲與拉斐特之爭,作為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代理律師,集佳侯玉靜律師接受了中國教育電視臺采訪。
采訪中,侯律師介紹:在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與上海保醇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保正(上海)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發(fā)現(xiàn)兩被告大量進口、銷售帶有“拉菲特莊園”“CHATEAU MORON LAFITTE”標識的葡萄酒,并通過其官網及天貓宣傳、展示、銷售被訴侵權商品。而原告的注冊商標為2007年7月26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2014年1月27日獲初審公告,后因案外人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申請,又經異議復審程序,最終于2017年2月13日商標評審委員會方作出核準注冊的決定。而根據(jù)商標法第36條第2款的規(guī)定,商標經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作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溯及力,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間恰在此期間,因此對于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有關判斷必須以“拉菲”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是否屬于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事實依據(jù)。據(jù)此,法院認為有必要認定“拉菲”是否屬于未注冊馳名商標。根據(jù)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guī)定,法官認為結合相關事實足以證明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拉菲”指代原告的“LAFITE”商標,并且“拉菲”已經與原告的“LAFITE”商標之間形成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前“拉菲”已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可以被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本案曾入選最高院“2017年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后被列為“2017年上海十大知識產權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