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7日起生效的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社、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