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的通知》,國家版權局于近日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做好著作權行政執(zhí)法證據審查和認定工作的通知》。
在權利證明方面,《通知》指出,第一,投訴人向著作權行政執(zhí)法部門投訴時,著作權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要求投訴人提供其主張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證據。第二,投訴人提交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歸屬的證據: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取得權利的合同;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或者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出具的著作權認證文書;其他可以據以推定權利歸屬的證明材料。第三,著作權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查明投訴人提出權利主張的作品、表演或錄音制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且尚在保護期內。如無相反證據,著作權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推定投訴人主張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存在于該作品、表演或錄音制品中。第四,如無相反證據,以通常方式署名的作者、出版者、表演者或錄音制作者,著作權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推定為該作品、表演或錄音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第五,著作權行政執(zhí)法部門在依據本通知第4條推定權利歸屬時,如被投訴人無法提交相反證據,不再要求投訴人為證明其權利歸屬、已取得許可或者被投訴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而提交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許可、轉讓協(xié)議或者其他書面證據。
在侵權證據方面,《通知》指出,投訴人向著作權行政執(zhí)法部門投訴時,著作權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要求投訴人提供被投訴人侵犯其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證據;投訴人提交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其提出權利主張的作品、表演或錄音制品被侵權的證據:侵權作品、表演或錄音制品和購買記錄;涉及侵權行為的賬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單據;證明侵權行為的照片、視頻或網頁截圖;證明出版者、復制發(fā)行者偽造、涂改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證據;其他能夠證明侵權行為的材料。
在侵權認定上,根據《通知》,投訴人提交權利證明文件以及侵權證據等相關證據材料后,被投訴人主張已經取得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的,應當提交取得許可的證據,著作權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進行調查核實。被投訴人不能提交上述證據且現有證據足以支持侵權認定的,或者被投訴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取得許可的,著作權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認定被投訴人的行為構成侵權;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fā)行者不能證明其發(fā)行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著作權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侵權;根據投訴人提交的權利證明文件以及侵權證據,著作權行政執(zhí)法部門能夠直接認定被投訴人的行為構成侵權的,無需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著作權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處通過虛構授權、虛假授權等方式非法傳播他人作品的侵權行為,依法規(guī)范權屬不清、不正當維權等行為。(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