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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期 | 總第649期(2018.01.06-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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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總局:商標核準注冊后將直接寄發(fā)《商標注冊證》

            近日工商總局商標局發(fā)布了《關于改進商標注冊證發(fā)放方式的公告》。其內容顯示,商標注冊申請人自2017年1月1日起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不包括地方受理點接受的商標注冊申請),核準注冊后,將直接向商標注冊申請人寄發(fā)《商標注冊證》。

            據(jù)悉,《關于改進商標注冊證發(fā)放方式的公告》具體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工商總局關于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本著簡化手續(xù)、優(yōu)化流程、提升服務的原則,從商標申請人實際需求出發(fā),商標局對商標注冊證的發(fā)放方式進行了改進。

            根據(jù)2016年12月30日工商總局《關于改進商標注冊證發(fā)文方式和內容版式等事宜的公告》的要求,商標注冊申請人自2017年1月1日起直接提交或網(wǎng)上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不包括地方受理點接受的商標注冊申請),該商標核準注冊后,將直接向商標注冊申請人寄發(fā)《商標注冊證》,不再寄發(fā)《領取商標注冊證通知書》。

            商標注冊證新的發(fā)放方式自2018年1月11日起開始實施。(注:通過商標代理機構及地方受理點提交商標申請的,其商標注冊證繼續(xù)由代理機構和地方受理點代發(fā))。(來源:國家工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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