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魯梅
孟加拉國是“一帶一路”沿線的重要國家之一,孟加拉國與13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有貿易關系,但是國內企業(yè)對孟加拉國知識產(chǎn)權制度知之甚少,本文對孟加拉國專利外觀設計法中的專利申請和授權相關法規(guī)進行介紹,以供企業(yè)在專利布局以及知識產(chǎn)權工作者在專利申請工作中參考。
一、申請文件
孟加拉國專利外觀設計法記載:“說明書 4.(1)臨時說明書必須描述發(fā)明的實質。(2)完整的說明書必須特別描述和確定本發(fā)明的實質以及實施本發(fā)明的方式。(3)臨時說明書和完整說明書均應包括標題,完整說明書結尾處應明確陳述專利所請求的保護范圍。(4)登記官認為適宜時,可要求申請人在接受申請之前的任何時候提供適當?shù)母綀D,上述附圖應視為完整說明書的一部分。(5)在任何必要情況下,登記官認為一項申請應進一步補充用以闡明發(fā)明或據(jù)稱構成發(fā)明的任何模型或樣品時,申請人應在接受之前提供所要求的模型或樣品,但上述模型或樣品不應視為說明書的一部分。(6)在聲稱申請文件中所附有說明書系完整說明書的情況下,當申請人提出請求時,登記官可將該說明書視為臨時說明書,并據(jù)此處理該申請?!?/p>
孟加拉國專利外觀設計法記載:“附具完整說明書的期限 4A.(1)如申請人未在申請時附具完整說明書,則可在申請日期起計九個月內的任何后續(xù)時間內附具:申請人可以向注冊官請求延長上述九個月的期限,在提出上述請求并繳納規(guī)定費用的后,上述期限可延長至自申請日起不超過十個月。(2)如果完整說明書未在第(1)款允許的期限內提交,則該申請應被視為自其申請日期起十個月后撤回。”
可見,孟加拉國專利申請中,可以提交“臨時說明書”以鎖定申請日,“臨時說明書”描述發(fā)明的實質,而在后提交的“完整說明書”需要明確專利請求的保護范圍和記載實施發(fā)明的方式。對于申請人在尚未確定合適的保護范圍以及尚未完善具體實施方式的情況下期望早日獲得申請日的情況,可以先提交“臨時說明書”獲得一個較早的申請日,然后在申請日之后的十個月內,申請人有充分的時間來準備和提交“完整說明書”。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臨時說明書”提交后又提交“完整說明書”的情況下,“完整說明書”所記載的發(fā)明內容必須與“臨時說明書”實質上相同。
二、申請程序
孟加拉國專利外觀設計法記載:“5.(1)在涉及下述情況且提交了完整說明書、審查員已做出審查報告時,登記官應參考審查員的報告做出判斷——(a)在完整的說明書中未特別描述和確認本發(fā)明的性質或其實施方式,或; (b)請求書、說明書和附圖未按規(guī)定格式撰寫,或;(c)說明書的標題不足以概括發(fā)明的主題,或; (d)權利要求書未能充分限定發(fā)明的內容,或; (dd)在臨時說明書提交后又提交完整說明書的情況下,完整說明書所記載的發(fā)明內容與臨時說明書實質上不同,或; (e)所描述和請求保護的發(fā)明經(jīng)初步審查認定不是新的制造或改進方案,或; (f)說明書中涉及多項發(fā)明,或; (g)在根據(jù)第78A條要求優(yōu)先權的情況下,說明書中所描述的和請求保護的發(fā)明內容實質上多于或不同于在孟加拉國境外所提出的被要求優(yōu)先權申請的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或; (h)在根據(jù)第15A條增補專利申請的情況下,說明書中描述和要求保護的發(fā)明內容不是對原始說明書中描述和要求保護的內容的改進或修改;在上述(a)-(h)的情況下,登記官可以駁回申請或在其繼續(xù)申請程序之前要求對請求書、說明書或附圖補正;在后一種情況下,如果登記官發(fā)出下述要求,申請應當在滿足所述要求之日起生效:例如,如果說明書中包括多項發(fā)明,可由申請人自行申請或在登記官要求下將該申請限于一項發(fā)明,而其他發(fā)明可作為新申請的主題; 任何此類新申請應作為實質性申請,但登記官可酌情指示在批準原申請之前做出的任何此類新申請應具有原申請的申請日或在后的申請日,就本法案而言,新的申請應被視為在其按照下述指示所發(fā)出的日期提交;進一步地,如果臨時說明書提交后又提交完整說明書的情況下,應申請人提出的要求,登記官可以取消臨時說明書,并指示該申請應被視為在提交完整說明書之日起申請的,并做出相應的處理。(1A)如果登記官在接受申請前的任何時候認為該申請中所要求的發(fā)明已在申請日或之后公布的已獲得批準的其它說明書中全部或部分地主張,且上述申請的批準在待批準申請的優(yōu)先權日之前,則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引入上述其它說明書的內容以修改申請人的說明書。(2)如果登記官駁回或要求修改說明書、增補參考文獻,申請人可以就此向政府提出申訴。(3)本條要求的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保證任何專利的有效性,且政府或任何官員不得因為任何此類調查及后續(xù)程序或任何與此類調查及后續(xù)程序相關的事項而產(chǎn)生任何責任。(4)一項申請應自申請之日起十八個月內被批準,否則申請將被視為駁回(已提出申訴的情況除外):但在上述十八個月期限屆滿之前或之后三個月內,已向登記官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應當在繳納規(guī)定的費用后繼續(xù)申請程序,所要求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上述十八個月期滿后的三個月?!?/p>
可見,孟加拉國授權專利需要滿足的條件與我國相似,這也符合世界知識產(chǎn)權制度用于鼓勵創(chuàng)新、保護創(chuàng)新的基本準則。
需要注意的是孟加拉國專利授權的期限,如果一件申請在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內未被批準,可以繳納規(guī)定的費用后將期限延長三個月,如果在延長三個月之后(即,申請日起二十一個月內)還未被批準,那么期限不能再延長。如果申請人希望繼續(xù)申請,就要請官方下發(fā)駁回通知,接到駁回通知之后申請人可以就此向政府提出申訴。
孟加拉國是世界上最不發(fā)達的國家之一,其國內的知識產(chǎn)權環(huán)境和知識產(chǎn)權從業(yè)者的職業(yè)素養(yǎng)不能與歐洲、美國、日本、韓國、中國等國家相提并論。所以,對于針對孟加拉國的出口專利申請,申請人和代理人要盯緊時限,定期聯(lián)系外所詢問案件進度,以便能夠及時答復審查意見,盡量在申請日起二十一個月內獲得授權。
三、同源發(fā)明的單一專利
孟加拉國專利外觀設計法記載:“13A.(1)同一申請人對同一發(fā)明提出兩項或兩項以上相關或可相互修改的說明書,并因此獲得同時的臨時保護,如果登記官認為,所有這些發(fā)明構成一項發(fā)明,完全可以涵蓋在一個專利范圍內,登記官可以允許就上述多項申請整體提供一份完整的說明書,并就此授予一項專利。(2)此類專利應當享有此類申請的最早的日期,但在考慮該專利的有效性時以及本法規(guī)定的其他問題時,法院或登記官(視情況而定)應考慮與完整說明書中要求保護的若干項有關的臨時說明書的各自日期”。
可見,依據(jù)孟加拉國專利外觀設計法第13A條的規(guī)定,如果申請人提出多項申請,且該多項申請之間技術上互相較為接近,或者是說彼此能夠依據(jù)另一申請修改,則應當將多項申請合為一件申請?zhí)岢?。這樣可以節(jié)約行政審批資源。
四、申請文件的修改
孟加拉國專利外觀設計法記載:“17.(1)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隨時向專利、外觀設計和商標局以書面形式請求修改其專利申請或說明書,包括構成其的附圖,同時需要支付規(guī)定的費用,修改方式包括放棄、改正或解釋,并需說明擬作出的修改的性質和理由。(2)如果專利申請未被接受,登記官應確定申請是否以及在何種條件下(如果有的話)被允許修改。(3)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提出的修改的要求和性質應以規(guī)定的方式公布,并且在第一次公布后的三個月內的任何時間,任何人都可以就該修改向專利、外觀設計和商標局提出異議。(4)如果有提出異議的,登記官應通知提出修改請求的人,并應進行聽證和裁決該案件。(5)如果沒有異議,或者提出異議方?jīng)]有出庭,則登記官應確定是否以及在何種條件下,如果有的話,允許該修改。(6)登記官在任何案件中作出的決定均可被上訴至政府。(7)如果修改使得要求的發(fā)明實質上大于或基本上不同于修改之前的申請或說明書,則不允許上述修改。(8)提出修改一方的被允許修改的權利應是被確定的,存在欺詐的情形除外;修正文本應以規(guī)定的方式公布,并應在所有法院和所有目的中被視為構成申請或說明書的一部分。(9)在侵權訴訟或法院撤銷未決專利程序之前,本條不適用?!?/p>
可見,關于修改的時機,孟加拉國專利外觀設計法對申請人可以提出主動修改的時機給出了寬泛的范圍。在申請人提供修改的性質以及修改的理由的情況下,隨時可以請求以放棄、更正或解釋的方式來修改其申請或說明書(包括附圖)。關于對申請文件內容修改的范圍要求,孟加拉國專利外觀設計法規(guī)定:如果修改使得要求的發(fā)明實質上大于或基本上不同于修改之前的申請或說明書,則不允許上述修改。也就是說,要求修改在發(fā)明實質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小于或等于發(fā)明實質內容的修改才是被允許的。
參考文獻
[1] 孟加拉國專利和外觀設計法 Patents and Designs Act, 1911[1]
[2] 孟加拉國專利和外觀設計法翻譯及解讀(一),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xié)作北京中心,陳潔,童曉晨,張曉默,吳洪雨,馬馳
[3] 孟加拉國專利和外觀設計法翻譯及解讀(二),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xié)作北京中心,郝小燕,何婷婷,童曉晨,馮媛,張建宏
[4] 孟加拉國專利和外觀設計法翻譯及解讀(三),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xié)作北京中心,郝小燕,童曉晨,何婷婷,吳洪雨,張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