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品跨類保護應考慮的因素淺析——以第17684564號“TAAT定制”商標無效宣告案為例

2019-02-15
  •   文/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石會

      一、案情簡介及決定結(jié)果

      (一)案情簡介:

      北京闥闥同創(chuàng)工貿(mào)有限公司(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重慶瑪格裝飾建材有限公司申請的、并于2016年10月7日注冊公告的第17684564號“TATA定制”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二)請求事項:

      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涉案商標及商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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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裁定結(jié)果:

      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1、2構(gòu)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二、案件具體分析

      《商標審理標準》中規(guī)定:類似商品的判定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商品的主要原材料、成分;商品的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商品的生產(chǎn)者、消費者、商品與零部件;消費習慣;其他影響類似商品判定的因素。

      最高院《關于充分發(fā)揮知識產(chǎn)權審判職能作用的意見》第20條規(guī)定:充分考慮商標所使用商品的關聯(lián)性,準確把握商品類似的認定標準。認定商品類似可以參考類似商品區(qū)分表,但更應當尊重市場實際。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為標準,結(jié)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因素,正確認定商標法意義上的商品類似。主張權利的商標已實際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認定商品類似要充分考慮商品之間的關聯(lián)性。相關公眾基于對商品的通常認知和一般交易觀念認為存在特定關聯(lián)性的商品,可視情納入類似商品范圍

      本案中,爭議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為第20類,引證商標1、2核準使用的商品為第19類,商評委最終判定二者為類似商品,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從商品本身的關聯(lián)性來看:

      原材料高度重合:爭議商標核準使用的“辦公家具;家具;椅子(座椅);桌子;床; 盥洗臺(家具);餐具柜;裝飾用木條;家具門”商品的主要原材料是木材,也就是對引證商標1-2核準使用的“已加工木材;非金屬門框、隔板、門板、非金屬建筑材料”商品加工而成。

      特別是爭議商標核準使用的“家具門”直接體現(xiàn)的是對引證商標1-2核準使用的“非金屬門框、隔板、門板”商品的加工組合,存在整體和部分的關系,爭議商標的“裝飾用木條”就屬于引證商標1的“已加工木材”商品系列,存在種屬關系。

      功能用途一致:上述商品均屬于家具商品,服務于人們房屋的裝修、家居生活,特別是爭議商標的“家具門”與引證商標1的“非金屬門”都屬于門商品,爭議商標的“裝飾用木條”與引證商標的1“已加工木材”均用于家具商品及房屋的裝修,功能用途高度一致。

      生產(chǎn)部門相同:上述商品均為非金屬建材家居行業(yè),生產(chǎn)部門相同。

      銷售渠道相同:上述商品屬于家裝必須購買的商品,在一般的建材家居市場均可以同時購買上述商品并進行組裝。

      其次,從引證商標的知名度來看:

      該案的引證商標“TATA”經(jīng)過近18年的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為中國十大家具品牌,除此之外,還獲得了諸多重要榮譽。

      再次,從被申請人的惡意來看:

      被申請人和申請人均屬于建材裝飾行業(yè),且“TATA”家具產(chǎn)品的銷售區(qū)域已經(jīng)覆蓋被申請人所在地(重慶市),對于引證商標,被申請人理應知悉。另外,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的查詢,被申請人產(chǎn)品質(zhì)量違法,并受到了行政處罰。

      綜合上述因素,商評委認定爭議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和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跨類保護,構(gòu)成類似商品。

      三、通過本案引發(fā)之意的幾點思考

      (一)闡述商品關聯(lián)性應從日常生活出發(fā),不斷學習、拓展視野

      在闡述商品的關聯(lián)性時,應對關聯(lián)性較強的商品重點闡述,最好結(jié)合圖片,以使該種關聯(lián)性更加清晰和明了。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商品關聯(lián)性闡述較為容易,比如服裝和首飾類商品,飲料和零食等商品,但是對于較為專業(yè)的商品,比如機械類商品、藥品等,闡述該類商品時就要大量查閱相關的網(wǎng)站和書籍,用來支持自身的論點。

      (二)商標知名度對于商品關聯(lián)性判定至關重要

      商品本身關聯(lián)性為一方面,商標的知名度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方面,其為判斷商品是否能跨類保護的重要參照因素。例如上述案件中,“TATA”通過長達18年的使用,已經(jīng)在家具類商品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商業(yè)價值,成為“中國十大家具品牌”,商評委在審理此案時參考了這一重要要素。因此,在撰寫商品關聯(lián)性的案件時,要注意對商標知名度證據(jù)的收集。

      (三)被申請人的惡意等其他因素也可作為參考因素

      上述案件中,被申請人和申請人屬于建材裝修行業(yè)的從業(yè)者,且引證商標的商品早已覆蓋被申請人的所在地(有證據(jù)證明),被申請人還因為商品質(zhì)量問題還被行政處罰,可見,其傍名牌的主觀惡意十分明顯,長期使用爭議商標會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利益。

      綜上,對于商品關聯(lián)性的案件,應當從以上多種因素出發(fā)進行闡述,這就要求我們不斷拓展視野、積極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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