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美國專利審查中的“最寬合理解釋”

2018-04-13
  •   文/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田磊

      由于權利要求是由語言符號組成的,而語言符號具有多義性、歧義性,因此權利要求的解釋對于理解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劃定專利權的邊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專利審查和侵權訴訟過程中,都可能需要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在美國,專利侵權案件中,法院限制性地解釋權利要求以確定其含義;而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則適用不同于侵權訴訟中的解釋方法---最寬合理解釋。

      一、什么是“最寬合理解釋”標準?

      “最寬合理解釋”標準,英文為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Standard,是指專利審查員在專利審查程序中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時,應當對權利要求的術語(term)盡可能地作出寬泛的解釋,只要這種解釋與說明書的描述一致并且與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專利文件之后能夠得出的理解一致即可。

      例如,對于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地板”,如果沒有明確限定其材質(zhì),即使說明書的實施例公開的是木板,也不應當然受此限制,如果塑料地板同樣能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就可以將權利要求中的“地板”解釋為涵蓋塑料地板。

      “最寬合理解釋”標準有兩個要素,一為“最寬”,二為“合理”?!白顚挕币辉~容易引人誤解,讓人誤以為應當對權利要求的術語不受限制地作出“最寬”的解釋,其實不然,“最寬”解釋的前提是“合理”,即要在“合理”的限度內(nèi)作出“最寬”的解釋。

      合理性的要求體現(xiàn)在:

      第一,解釋應當與專利說明書保持一致,不能超出說明書的記載毫無限制地作出最寬解釋,亦即專利說明書有特別限定的,應遵從其特別限定。

      第二,權利要求的術語在專利說明書中沒有特別限定的,應當采該術語的普通和通常含義(ordinary and customary meaning)。

      第三,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與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理解保持一致。

      因此,“最寬合理解釋”的精髓不是“最寬”解釋,而是在“合理”的限度內(nèi)作出最寬的解釋,即在不超出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和本領域技術人員對專利文件的正常理解的前提下,對權利要求作出盡量寬泛的解釋。

      權利要求的解釋是一種信息處理工作。信息處理需要成本,一個好的制度應當盡量降低信息處理成本。如果權利要求中的語詞具有寬泛的含義,在專利侵權程序中要準確地界定其保護范圍,則要詳細地閱讀說明書,采用說明書的內(nèi)容來限定權利要求中語詞的含義,這種復雜的解釋工作需要耗費較多的人力和時間成本。如果在授權時,權利要求書中采用了與說明書含義一致的語詞,使得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和說明書限定的含義基本一致,則可以顯著地降低授權后權利要求的解讀成本,有效提升權利要求的公示作用。

      二、“最寬合理解釋”標準的正當性依據(jù)

      為什么USPTO在專利審查程序中適用“最寬合理解釋”標準?“最寬合理解釋”標準的正當性依據(jù)是什么?對此,美國學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理由:

      第一,采“最寬合理解釋”標準,專利審查員可以擴大現(xiàn)有技術的檢索范圍并挑戰(zhàn)權利要求的可專利性,促使專利申請人將權利要求修改至合適的保護范圍,防止將現(xiàn)有技術納入專利保護范圍。為了確保專利申請人獲得的權利保護范圍與其技術貢獻相一致,專利審查員應當始終以“挑刺”的眼光對待權利要求,盡量擴大現(xiàn)有技術檢索范圍,挑戰(zhàn)權利要求的可專利性,迫使專利申請人作出合適的修改。

      第二,在專利審查程序中,專利申請人充分享有修改權利要求的機會,一旦專利審查員指出權利要求涵蓋范圍過寬的問題,專利申請人可以自由地修改,因此,“最寬合理解釋”標準并不會損害專利申請人的利益,并無不公。“最寬合理解釋”標準之所以適用于USPTO的很多審查程序,主要是因為專利申請人對權利要求享有修改的自由。相反,如果專利申請人沒有修改權利要求的自由或者自由受到嚴格的限制,適用“最寬合理解釋”標準,就面臨缺乏正當性的質(zhì)疑。例如,在Cuozzo案中,CAFC的Newman法官不同意適用“最寬合理解釋”標準的一個重要理由是,IPR程序中權利人修改權利要求的自由受到了嚴格的限制。

      第三,采取“最寬合理解釋”標準,可以督促專利申請人修改權利要求,消除文字表達的模糊性,提高權利要求的確定性。權利要求的術語難免具有多義性、歧義性,保護范圍不夠清晰,“最寬合理解釋”標準可以促使專利申請人作出合適的修改,提高權利要求的確定性和公示價值。

      三、“最寬合理解釋”標準的適用方法

      根據(jù)美國MPEP的規(guī)定,在專利審查程序中適用“最寬合理解釋”標準,具體的適用方法如下:

      第一步,判斷權利要求中的術語(term)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有普通和慣用的含義(ordinary and customary meaning),如果有普通和慣用的含義,則進入第二步,判斷專利說明書中是否對該術語明確作出了特別的定義,如果有特別定義,則采特別的定義,如果沒有特別定義,則采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和慣用含義。

      回到第一步,如果權利要求的術語在其所屬技術領域并無普通和慣用的含義,則同樣進入第二步,判斷專利說明書中是否對該術語明確作出了特別的定義,如果有特別定義,則采特別的定義,如果沒有特別定義,則適用“最寬合理解釋”標準作出盡量寬泛的解釋,并以權利要求不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12條(b)項以及說明書沒有提供清楚的支持為由駁回該權利要求。

      美國MPEP關于“最寬合理解釋”標準的適用方法貌似比較復雜,其實稍作提煉,則極其簡單,簡述如下:對于專利權利要求中的術語,如果專利說明書有特別定義,則采特別定義;如果說明書無特別定義,但是在所屬技術領域有普通、慣常之義,則采普通、慣常之義;如果說明書中既無特別定義,所屬技術領域亦無普通、慣常之義,則作“最寬合理解釋”。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最寬合理解釋”標準不適用于功能性特征的解釋。功能性特征有專門的解釋規(guī)則,即采用說明書披露的實施方式及等同方式進行限定。

      四、美國適用最寬合理解釋的案例

      在審查過程中,美國專利商標局采用最寬合理解釋方法,在復審無效程序中,審查員仍采用這樣的標準。如果對審查決定不服,上訴到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法院仍采用這一標準。在提及最寬合理解釋方法的大多數(shù)案件中,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的意見與專利商標局的意見是相同的,即大部分案件都維持了專利商標局對權利要求所做的最寬合理解釋。

      以下案例可做參考:

     ?。?)在In re Paulsen案中,專利商標局和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都認為,權利要求中的電腦指的是其普通含義。說明書只是描述了筆記本電腦的某些特點和性能。這種描述,與確立特別的界定,從而限制發(fā)明的范圍,使之具有與通常電腦不同的特點和性能還離得很遠。

     ?。?)在In re Avid Identification Systems, Inc.案中,美國專利申訴和抵觸委員會員會認為,由于專利說明書沒有明確定義不可改變的數(shù)據(jù)(unalterable data),這一術語應定義為不容易改變的數(shù)據(jù)。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認為,說明書本身在定義不可改變的數(shù)據(jù)時使用了不同的術語。說明書中描述不可改變的數(shù)據(jù)永遠不需要改變的,有時描述為通常不能改變的,沒有連續(xù)的、明確的定義,專利申訴和抵觸委員會員會對不可改變的數(shù)據(jù)給出了與說明書一致的最寬合理解釋,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沒有錯誤。

     ?。?)在In re Michael C. Scroggie案中,對于權利要求中的個人電腦,專利商標局認為,根據(jù)字典的解釋,個人電腦的平常和普通含義指的是基于中央處理器構建的供個人使用的電腦。說明書沒有對個人電腦進行重新界定,權利要求中的含義就是其平常和普通含義。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認為,權利要求中只使用了個人電腦一詞,說明書中沒有進行界定,也沒有解釋其含義,在審查過程中也沒有修訂進行界定。雖然說明書中提到了使用網(wǎng)絡和郵件,但沒有將這些限制寫在權利要求中。因此,不能將權利要求中的個人電腦理解為在網(wǎng)絡環(huán)境中使用的電腦。

     ?。?)在In re David T. Pelz案中,涉案專利申請指向練習擊球的高爾夫球訓練墊,訓練墊的擊球表面上印有腳和球的位置標記。對比文件中的訓練墊的擊球表面有縱線和橫線,形成網(wǎng)格,可以用來確定腳和球的位置。專利申訴和抵觸委員會認為申請的專利沒有新穎性。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同意專利申訴和抵觸委員會的認定,認為權利要求1并沒有界定高爾夫訓練墊上的標記實質(zhì)上包括第一、第二、第三腳標記和球位標記,而權利要求1只是記載實質(zhì)上包括包括標記的表面,而標記包括第一、第二、第三腳標記和球位標記。權利要求使用這種開放式的用語,應解釋為表面上除了列舉的標記外,還可以有其他的。

      (5)在In re Henry Gleizer案中,涉案專利涉及電子付款和實物交易的自動交易系統(tǒng)和方法,包括5個步驟,但權利要求沒有限定順序。專利權人主張,對比文件沒有披露5個步驟的順序,而其交易系統(tǒng)是有順序的。專利商標局認為,權利要求應進行最寬合理解釋,將說明書中的順序讀入權利要求是不正確的。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認為,步驟順序除非實際引述或暗示是不可缺少的,否則通常不能解釋為技術方案所必需。因此,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支持了專利商標局的解釋。

      (6)在In re Trans Tex. Holdings Corp案中,涉案專利為在通貨膨脹時調(diào)整存貸款帳目方法的投資管理系統(tǒng)。爭議的權利要求中一個術語responsive to the rate of inflation(響應通貨膨脹率)。專利權人主張,專利要求存貸款數(shù)額連續(xù)地一對一地與通貨膨脹率對應,指的是只要有通貨膨脹率產(chǎn)生,就會做出相應的調(diào)整。專利商標局和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認為,權利要求只是要求直接響應,說明書和審查檔案也沒有要求,只要每次出現(xiàn)通貨膨脹率,就立即做出調(diào)整。法院根據(jù)字典對直接解釋,認為根據(jù)最寬的合理解釋原則,它不限于在每次通貨膨脹率報告就立即做出調(diào)整,還包括在通貨膨脹率報告后稍后調(diào)整。

      (7)在In re Shoner案中,爭議專利涉及蜂窩輪胎內(nèi)襯層和充氣輪胎的氣室系統(tǒng)。權利要求有一個術語密封和增壓的(sealed and pressurized)。專利申請人主張,其專利申請中的氣室與其他輪胎腔體是獨立密封的,專利申訴和抵觸委員會與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認為,說明書描述了有密封氣室的發(fā)明,該密封氣室在結構上獨立于輪胎腔體的其他部分。但專利權利要求書并沒有將發(fā)明限制為氣室通過內(nèi)胎或類似結構密封,而只是要求氣室密封和增壓,因此,法院認為權利要求中的用語沒有限制密封為一特定結構,而說明書也沒有明確限定氣室為一特定結構。

     ?。?)在In re Pond案中,權利要求書要求牙科沖洗頭單一的一塊(unitary one piece),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支持了專利商標局的認定,說明書并沒有對單一的一塊進行明確的界定。說明書沒有給出用語的定義,也沒有使專利商標局的解釋不合理。說明書一個實施例披露了夾物模壓制造牙科沖洗頭的方式。因此,按照最大范圍的合理解釋,包括通過夾物模壓制造的產(chǎn)品也屬于單一的一塊。

      五、與侵權訴訟中標準的區(qū)別

      美國專利審查中的最寬合理解釋方法,不同于侵權訴訟中的權利要求解釋標準。在侵權訴訟中,一旦出現(xiàn)權利要求模糊不清之時,法院狹義解釋權利要求。法院試圖得到正確的權利要求解釋,其結果往往是比專利商標局的解釋更窄。侵權訴訟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對專利商標局并沒有約束力。即使法院在侵權訴訟中對權利要求作出了解釋,之后涉及到專利權效力的爭議時,專利商標局仍可以做出與侵權訴訟中不同的解釋。

      例如,在前述In re Trans Texas Holdings Corp.案中,在侵權訴訟和無效程序中就得出了不同的結論。在侵權訴訟中,法院認為,響應通貨膨脹率指的是直接對已經(jīng)實際存在的通貨膨脹市場指數(shù)作出響應,即要求與通貨膨脹率有持續(xù)的、一對一的對應關系。在地區(qū)法院發(fā)布了權利要求解釋令后,雙方達成了和解。而在其后的單方復審程序中,專利商標局和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適用最寬合理解釋方法認定,權利要求不限于在每次通貨膨脹率報告就立即作出調(diào)整。

      本文部分觀點參考《專利權利要求的“最寬合理解釋”:美國法的經(jīng)驗及借鑒意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 劉慶輝);

    此篇文章由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版權所有,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     

 

相關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