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1992年10月30日在我國生效的《保護文學和藝術(shù)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基本原則,享受國民待遇的作者或其他人在公約成員國獲得著作權(quán)保護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xù),而自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