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盧錦文
對社會合法利益系統(tǒng)的維護,對侵權行為的否定以及對受害者權利的補救,增強對危害利益的剝奪、阻卻、懲罰、威懾、遏制侵權者的恣意任性,這正是法律責任的本質所在。(1)我國《反壟斷法》根據(jù)壟斷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規(guī)定了三種責任形式,即分別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反壟斷法僅對相關人員妨礙壟斷行為調查以及壟斷執(zhí)法機構中工作者違法實施反壟斷法設置了相應的刑事責任。雖然說反壟斷法在本質上屬于經濟法的范疇,主要強調國家公權力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調控作用,然而,行政責任的承擔并不能彌補其他市場參與主體由于違法者的壟斷行為而遭受的損失,近年來,民事壟斷糾紛訴訟案件可謂是異軍突起,發(fā)展迅猛。因此,民事救濟及民事責任的承擔在反壟斷規(guī)制中亦十分重要。
對于濫用標準必要專利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來說,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應承擔相應的“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筆者在本節(jié)重點分析“賠償損失”責任中關于“損失”的認定問題。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條只對壟斷行為實施者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作了較為原則的規(guī)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樣的簡單表述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fā)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壟斷糾紛司法解釋》)對實施壟斷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作出了進一步規(guī)定。該解釋雖然明確了壟斷行為實施者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并規(guī)定損失可以包括受害人因阻止壟斷行為而發(fā)生的合理開支等內容,但是在具體案件的適用中顯然存在不足,需要借助相關民法理論才能對“損失”做出具體認定。
根據(jù)民法理論,民事責任簡單來說是指民事違法行為者基于民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其責任類型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所引起的民事責任并非合同關系引起的,所以當屬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亦適用于因濫用標準必要專利市場支配地位而引起的侵權糾紛。然而,眾所周知反壟斷法本質上屬于經濟法的范疇,在涉及民事?lián)p害賠償這個問題上,無論在作用或性質上,反壟斷法意義上的民事賠償責任一定與普通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存在較大的不同。正如日本學者金澤良雄所指出的那樣:“民法中的民事責任目的在于維護民事主體的生存與發(fā)展,著眼于民事權利的恢復;商法中的民事責任目的在于維護企業(yè)的存立及其經營,著眼于企業(yè)的營利性,二者都是為了維護私益;經濟法調整的標準并不在于私人方面,而在于公的方面,經濟法中的民事責任是采用私法性的手段以達到一定的經濟政策目的。”(2)筆者認為,與普通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相比,反壟斷法意義上的民事賠償責任的特殊之處主要表現(xiàn)為:原告主體的不確定性,損害賠償額計算的復雜性,以及民事賠償責任目標上的多元性等等。
根據(jù)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受害者的損害賠償體現(xiàn)了補償性賠償責任,是對實際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我國民事賠償責任源于大陸法系,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失也是實施補償性損害賠償制度,即以填補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失為主旨,且損失應以受害者所遭受實際財產損失以及所失預期利益為限。所謂實際財產損失也稱直接財產損失,是“因損害事故之發(fā)生賠償權利人現(xiàn)有財產所減少之數(shù)額”??傻美鎿p失又稱為間接財產損失,是指“因損害事故之發(fā)生賠償權利人財產應增加未增加之數(shù)額”,本質上屬于“期待權”。(3)有學者認為,對于實際財產損失應當適用全部賠償原則,該原則對于可得利益損失來說應有一些限制,不能完全適用。對于所失預期利益的損失的賠償,除相關法律明確承認可獲得賠償外,在未明確作出規(guī)定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中,法官在個案中的認識也不盡相同。有些法院經由間接損失的概念支持了可得利益損失,也有些法院以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而不予支持。
盡管反壟斷法上的民事賠償責任具有其特殊性,與普通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存在一定的不同,然而在適用上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對于受害人因壟斷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亦應采取補償性損害賠償。在壟斷民事糾紛中,有學者認為受害者需要對其因壟斷行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證明,這里的損失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應該是實際損失;二是損失與壟斷行為之間應當存在因果關系;三是必須由壟斷行為的違法性所導致的損失。(4)也就是說,損失如果與壟斷行為的違法性沒有關聯(lián),則受害者仍不能得到反壟斷法的救濟。筆者同意將因壟斷行為所遭受的損失界定為實際損失,因為在通常情況下,受害人在遭受損害時的可得利益并不存在,只是有機會增加其財產,且其財產的未增加與壟斷違法行為并不必然存在直接的聯(lián)系。有人認為這種財產增加的機會只有達到“通常情況下,如果受害人不受到侵害,這一財產上的權益是必須或者極有可能獲得的”之程度時,受害人一方才有權得到賠償。(5)可得利益損失需要同時滿足客觀確定性以及與壟斷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才能獲得賠償?shù)目赡苄?。筆者認為,通常情況下可以獲得賠償?shù)目傻美鎿p失包括法定或天然孳息的喪失、正常經營利潤的喪失等等。
在反壟斷民事糾紛中,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失的往往計算比較困難,需要借助較為復雜的經濟分析。在國外的反壟斷法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借助一定的計算方法,以求盡可能接近實際損失。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6)1、標尺比較法或標桿法。該方法需要尋找一個近似的參照物,即以一個與受害人經濟狀況和市場環(huán)境最相近似、但沒有受到壟斷行為侵害的“他人”的經濟狀況為基準。通過其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期間的經濟情況做比較,來測定受害人損失的數(shù)額。2、前后比較法。該方法是根據(jù)受害人自身的經濟狀況的不同進行損失衡量。即將受害人在遭受違法壟斷行為之前或之后的經濟狀況與其在違法壟斷行為存續(xù)期間的經濟狀況做比較,以證明受害人在壟斷行為存續(xù)期間如果沒有受到壟斷行為的侵害,其無須承擔的損失。3、市場份額法。該方法被視為是上述兩者方法的一個中間計算步驟。當原告在多個市場經營,而只有其中一個市場發(fā)生違法壟斷行為時,將前后比較法和市場份額法結合起來估算損害賠償額,具有顯著的合理性。(7)市場份額法是將受害者因壟斷行為而喪失的市場份額換算成損失數(shù)額。具體來說,是將減少的市場份額直接換算成相應產品的銷量,再根據(jù)單位產品利潤率來計算遭受的利潤損失總額。4、持續(xù)經營法。主要適用于受害者因壟斷行為被完全排擠出競爭市場或者被迫終止營業(yè)的情況。這種方法最基本的方式就是以壟斷行為發(fā)生前受害者在持續(xù)經營期間該企業(yè)的公允價值與在遭受壟斷行為之后該企業(yè)的實際價值的差額為依據(jù)來計算壟斷損失數(shù)額。5、成本推算法。該方法是將競爭性價格作為“原始初本價格”(即壟斷行為者單位產品的生產成本與適當利潤的結合)的基礎標準。這一價格與壟斷行為的受害者實際支付的價格的差額即為價格上漲幅度,將價格上漲幅度乘以受害者從壟斷行為者購買的產品數(shù)量便可得出價格上漲總額,并據(jù)此來確定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失數(shù)額。6、價格預測法。該方法需要綜合運用回歸分析的統(tǒng)計學工具與手段,并結合計量經濟學模型來測試沒有壟斷行為時的市場價格。7、模擬法。該方法試圖使用壟斷行為產生前的有關變量和需求彈性數(shù)據(jù),并將其納入寡頭競爭的經濟模型當中進行分析,因此來預測壟斷行為發(fā)生前后的“原始初本價格”。上述方法是相互獨立的,沒有適用上的順序,司法機關一般根據(jù)個案的具體情況來選擇更為適宜的方法。
具體到標準必要專利的濫用案件中,筆者認為實際財產損失主要表現(xiàn)為受害人因濫用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以及受害人為補救受到侵害的權益所付出的合理支出。這里的合理支出主要包括《壟斷糾紛司法解釋》第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受害人因調查、制止壟斷行為”所需要支付的合理支出,例如律師費用、公證費用等等。對于財產損失如何判斷,筆者認為可以根據(jù)受害人因濫用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或者根據(jù)侵權人因濫用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來計算。上文已經介紹過,典型的濫用標準必要專利的行為態(tài)樣主要有三種,即:拒絕許可,收取過高許可費,以及搭售行為。拒絕許可行為導致的財產損失主要表現(xiàn)為受害人因拒絕許可而喪失的商業(yè)機會,這類損失的計算往往比較困難。例如受害人因不能獲得標準必要專利的使用許可可能喪失生產符合標準產品的機會,這類機會的喪失并不能直接轉化為財產損失,而且受害人在實際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中還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因此,對于拒絕許可行為導致的財產損失需要借助例如標桿法、價格預測法等經濟分析方法來確定。而對于收取過高許可費以及搭售行為所導致的財產損失相對比較容易判斷。如上文所述,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應以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向標準實施者許可其所持的標準必要專利,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于如何在該原則下確定合理的許可費均給出了應當予以考慮的具體因素。合理的許可費可以在考量相關因素的基礎上,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通常情況下,受害者因超出合理許可費的范圍多支付的金錢而導致現(xiàn)有財產的減少,即為所受實際財產的損失。
注釋:
1.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394頁
2.[日] 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滿達人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141頁
3.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155頁
4.朱理:《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fā)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載《人民司法》,2012年15期
5.參見張新寶:《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152頁
6.參見丁國峰:《反壟斷法律責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148-149頁。
7.[美]郝伯特?霍溫坎普:《聯(lián)邦反托拉斯政策——競爭法律及其實踐》,許光耀、江山、王晨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48-7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