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宋洋
自2020年12月27日美國前總統(tǒng)特朗普簽署《商標現(xiàn)代化法案》(TMA),2021年12月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又對法案再次修訂,公布了最終的實施條款。該法案于2021年12月18日已正式生效。為更好地規(guī)范商標所有人對商標的申請和注冊,進一步打擊非出于商業(yè)使用為目的的申請及對商標權利的“占坑”行為,法案中新增了兩項單方撤銷程序(ex parte cancellation proceedings)——重新審查程序(Reexamination)和刪除程序(Expungement)。USPTO于2021年12月27日起正式受理針對該兩項程序的申請。近日,根據(jù)USPTO官網(wǎng)的最新公告顯示,已有部分注冊商標被提交了前述兩項單方撤銷程序,即前述兩項程序已正式進入實踐階段。
相較于美國雙方撤銷(無效)程序(在美國商標法中統(tǒng)稱Cancellation,但相應主張的具體理由上作出了與國內(nèi)商標撤銷及無效理由類似的區(qū)分), 新實施的兩個單方程序相當于給了撤銷申請人一個更快捷、高效、經(jīng)濟的選擇。筆者對上述兩個新的單方程序以及原雙方撤銷程序進行對比,以便廣大國內(nèi)的美國商標所有人能夠對上述程序有更清晰的了解。
首先簡要介紹一下雙方撤銷程序,其參照聯(lián)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程序較為復雜且耗時較久。由撤銷申請人(petitioner)向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TTAB)遞交申請,被申請人自官方通知之日起40天內(nèi)進行答辯。答辯完成后,后續(xù)還有漫長的搜證(Discovery)——審查(Trial)——簡短陳述(Briefs)——口頭辯論(Oral argument)階段,直至下發(fā)裁定。每個階段均需訴答雙方參與,整個程序約1-2年,如申請延期則可能持續(xù)更久。因其復雜程度及高昂費用,大部分案件以和解或一方放棄而告終,其中相當一部分案件在審查(Trial)階段前即完結。
而對于新增的兩個單方撤銷程序,針對符合條件的注冊商標,任何人(any person)均可作為撤銷申請人直接向專商局局長(USPTO Director)遞交重新審查程序(Reexamination)和刪除程序(Expungement)的申請,此外,專商局局長在必要時也可依職權主動啟動重新審查程序(Reexamination)和刪除程序(Expungement)。
下文簡要介紹關于兩個單方撤銷程序的要點。
一、撤銷基礎
(1)重新審查程序(Reexamination)
針對在“相關日期”之時或之前在相關商品/服務上在美國無商業(yè)使用的注冊商標。即:
對于以實際使用為基礎遞交的商標(Section 1(a) basis),“相關日期”為商標申請日。
對于以打算使用為基礎遞交的商標(Section 1(b) basis),包含修改提交基礎為打算使用的商標,“相關日期”為提交使用聲明的到期日(expiration of the deadline for filing a statement of use)或申請修改提交基礎之日(the filing date of an amendment to allege use),二者中較晚者。
(2)刪除程序(Expungement)
針對從未在相關商品/服務上在美國進行商業(yè)使用的注冊商標。
二、撤銷申請需滿足的條件
?。?)非美國申請人的,需指定有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的美國律師。
?。?)在提交申請的同時提交針對注冊商標未在美國進行商業(yè)使用的合理調(diào)查(reasonable investigation)的聲明,需在聲明中披露調(diào)查的來源、時間和方式以及產(chǎn)生的信息和證據(jù)。——需注意,使用互聯(lián)網(wǎng)搜索引擎進行的單一搜索可能不會被視為合理調(diào)查。如該合理調(diào)查不能確立商標在美國無商業(yè)使用,則專商局局長可能直接拒絕啟動單方撤銷程序,且該拒絕決定是不可上訴的。
(3)撤銷提交的時間
重新審查程序(Reexamination):商標注冊后5年內(nèi)。
刪除程序(Expungement):
2023年12月27日前:商標注冊滿3年。
2023年12月27日后:商標注冊3-10年間。
?。?)撤銷的官費:USD400/類。
三、撤銷流程
?。?)撤銷申請人提交撤銷申請后,不會對后續(xù)程序有進一步的參與。撤銷申請會被記錄在美國官網(wǎng)信息頁并郵件告知商標注冊人。但商標注冊人在程序正式啟動并收到審查員下發(fā)的官方正式通知(Office Action)前,無需答復。
?。?)由不同申請人針對同一注冊商標提起的撤銷申請,經(jīng)專商局局長審查后,可以并案處理。
?。?)商標注冊人需在收到官方通知(Office Action)起三個月內(nèi)(可申請一個月延期)提交答復。需在答復中提交使用證據(jù)或刪除未使用的商品/服務。以他國注冊為基礎(44(e) basis)或馬德里指定美國(66(a) basis)的商標,可以提供合理的不使用原因(如疫情影響,進出口政策受限等)作為證據(jù)。
(4)下發(fā)撤銷裁定,針對裁定不服的商標注冊人可以在3個月內(nèi)(不可延期)向TTAB申請上訴(Appeal)或向原審查員申請重新考慮(reconsideration)。
四、注意事項
?。?)同一申請人可以同時對相同注冊商標提交重新審查程序(Reexamination)和刪除程序(Expungement)兩種撤銷程序,但需分別各自提交。
?。?)在答復中僅可以刪除被提起撤銷的商品/服務,而不可以進行修改。
?。?)在單方撤銷程序中成功提交使用證據(jù)維持商標注冊有效的,則同一撤銷申請人不能就相同理由再次提起單方撤銷(禁反言原則),但并不影響其進一步向TTAB提起雙方撤銷程序。
綜合以上,不難看出新的單方撤銷程序并非取代雙方撤銷程序,而是給與撤銷申請人額外的選擇,無論單方撤銷程序的結果如何,均不影響進一步提起雙方撤銷程序的可能。此外,過往的雙方撤銷程序實踐中如商標注冊人中途放棄,則大概率商標將被整件撤銷,雖TTAB官方也曾下發(fā)一些部分撤銷的裁定,但相對來說并非主流。而在單方撤銷程序中,審查指南中明確表示審查員將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即被提交撤銷的具體商品/服務,和商標注冊人的答復情況)決定部分或者全部撤銷。這樣的機制能夠更加及時、靈活地保護注冊商標的權利范圍,同時為訴答雙方節(jié)省時間和金錢成本。
上述單方撤銷程序的正式實施,對于許多國內(nèi)的美國商標所有人來說將是一個頗為嚴峻的挑戰(zhàn)。對于已擁有美國注冊商標的商標所有人,建議積極進行自查并及時積累商標使用證據(jù),在未實際使用的商品/服務上提前提交商品刪減(USPTO亦鼓勵此類合理刪減,并對提交注冊滿5-6年使用聲明前的注冊商標,免除提交商品刪減的官費USD100);對于未來打算申請商標的申請人,則建議在提交商標申請時即按照實際的主營范圍對申請的商品/服務嚴格按照實際使用或打算使用的范圍進行細化描述,以避免未來卷入不必要的商標爭議中而付出額外的成本,或直接導致整件商標失效而影響到企業(yè)的商業(yè)利益。
參考資料:
【1】USPTO Trademark Examination Guide 1-21,Expungement and Reexamination Proceedings Under the 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 of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