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

2003-07-25
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
文/北京集佳專利商標事務所 賈曉玲 (商標、專利代理人)


S:為什么同一圖案使用于同一產品上分別存在外觀設計專利權和商標權?
T:今天,我們先從商標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所保護的對象開始,談談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商標是商標法保護的對象,它是指用于識別某人的產品或服務并將之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qū)別的文字、記號、圖案或其他標示。商標最初是由于工匠們將一定的標記符號用于自己的產品上以示對其產品負責而出現(xiàn)的。

S:那商標豈不是所標志的產品的信譽的表征?
T:對。但并不是所有的標記都可以成為受商標法保護的商標,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不保護立體商標,作為一種補救措施,在理論上可作為商標申請的設計,可以轉而申請外觀設計。

S:外觀設計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
T:是的,外觀設計是指關于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它的保護期只有10年。

S:對于使用于產品上的圖案,它既可以作為商標,也可以作為外觀設計請求受法律保護。
T:目前,由于我國對知識產權審查授權的部門不同,故造成權利沖突時有發(fā)生。

S:權利沖突是指對于相同對象被授予兩種權利,且該兩種權利分別屬于不同的人。
T:對,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大致分為:同一類型知識產權的沖突,如專利權;或商標權與著作權的沖突;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標權的沖突;商標權與在先使用的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權的沖突;商標權與企業(yè)名稱權沖突等。

S:凡涉及權利沖突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權裁定?
T: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按照有關知識產權的異議、撤消或者無效程序,請求有關授權部門解決權利沖突。不服有關授權部門作出的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和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依當事人請求保護在先權利,但有些權利的最終審查權不在人民法院,希望將來所有知識產權的最終審查權歸人民法院。

S:當權利沖突的爭議得到裁定后,無權利人因無償行使權利人的權利的行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T: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撤消或宣告無效的知識產權應當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故無權利人因無償行使權利人的權利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