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李洪江
2013年8月28日,騰訊財經(jīng)發(fā)布了一篇《賽格威平衡車在中國遭遇山寨》的短文,文章將“賽格威平衡車”評價為“革新人類交通的未來新星”,而將標注“賽格威風格”、“仿賽格威”字樣的平衡車評價為“山寨機”。這引起了筆者對“賽格威平衡車”的研究興趣,因此筆者在知識產權角度,特別是商標和專利角度做了些許工作,試圖為中國“山寨”賽格威平衡車證明。
“賽格威”的商標屬于誰?
查詢中國商標網(wǎng)不難發(fā)現(xiàn),名稱為“賽格威”的商標注冊號為4944700,其商標注冊人應為河北人“潘忠啟”先生,并且至今有效,注冊類別為12類上的電動車輛。
位于美國新罕布什爾州的“SEGWAY INC.(賽格威公司)”于2007年獲得了名稱為“SEGWAY”的注冊商標,并且可以應用在“自行推進的輪式運載裝置”上。
可見在商標專用權的角度來講,美國的SEGWAY 公司并沒有獲得中國“賽格威”商標專用權。因此在商標上,中國廠商無法律意義上的“山寨”可言。
“平衡車”的專利如何?
“SEGWAY平衡車”是由美國發(fā)明家狄恩•卡門(Dean Kamen)與他的DEKA研發(fā)公司(DEK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團隊發(fā)明設計。狄恩•卡門后來創(chuàng)立了Segway LLC.(賽格威公司)。
筆者在專利檢索數(shù)據(jù)庫中,對美、英、日、法、德、俄、瑞士、中、韓、WIPO和EPO有效專利文獻進行檢索發(fā)現(xiàn)相關度較高的11篇記載“SEGWAY平衡車”技術的專利:US6367817B1、US6302230B、CN201165299Y、CN201296337Y、CN201432770Y、CN201228037Y、US6408240B1、US6789640B1、CN101172469A、US6581714B1、JP63-305082A。
筆者選取比較重要的US6581714B1、US6367817B1兩篇專利進行分析如下:
US6367817B1專利在中國可以免費實施
US6367817B1該專利試圖保護“SEGWAY平衡車”的“自平衡系統(tǒng)”,其具有25 篇同族,涉及美國、日本、德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奧地利、EPO、WIPO、墨西哥、西班牙共10 個國家和地區(qū)。但是該專利沒有進入中國,按照“專利地域性原則”,專利權的授予、保護、應用、訴訟等行為均是基于“國家主權”,也就是說美國授權專利在中國是不予被保護的(中
國政府也不會去保護),當然中國授權專利在美國領土上也不會得到自動的保護。
因此中國的所謂“山寨平衡車廠商”均可以免費的毫無保留的實施這項專利的技術而不會構成專利侵權。
該專利權利要求記載了如下內容(英文翻譯而來):一種載人設備,該設備包括:a.承載包含使用者有效載荷的踏板;b.一地面接觸裝置,裝配在踏板上,包括至少一個地面接觸組件以及自定義的縱向平面;c.一驅動裝置,與地面接觸裝置相連;所述驅動裝置、地面接觸裝置和有效載荷構成一不穩(wěn)定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在驅動裝置未開啟的情況下傾斜;當開啟時,該驅動裝置在工作狀態(tài)下達到自平衡工作系統(tǒng),該工作狀態(tài)相對于驅動裝置未開啟的情況下至少在縱向平面傾斜也是不穩(wěn)定的;d.使用者輸入控制器,該控制信器接收使用者在某一具體傾斜度的情況下的信號指示,在該設備以某一速度運動的情況下。
不難發(fā)現(xiàn),該專利采用了“功能性限定+技術特征”的權利要求撰寫方式,其保護范圍是最大的:其先后使用比如踏板、地面接觸裝置、驅動裝置、使用者輸入控制器等并非“實際”而是“模糊”概念,那么按照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解釋規(guī)則,該的保護范圍是最大的;從理論上來說,凡是能夠實現(xiàn)上述功能的技術手段都是系爭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難道中國廠商就沒有辦法生產同類型產品了嗎?自然我們會想到繞開這個專利的保護范圍,我們稱作“專利規(guī)避”。然而從另一方面而言,保護范圍越大其規(guī)避難度就越大;因此我們需要抓住其“弱點或者軟肋”才能成功:
該專利記載“當開啟時,該驅動裝置在工作狀態(tài)下達到自平衡工作系統(tǒng),該工作狀態(tài)相對于驅動裝置未開啟的情況下至少在縱向平面傾斜也是不穩(wěn)定的”。
假設:如果后來者能夠實現(xiàn)驅動裝置開啟但不能實現(xiàn)“自平衡”,只有“人”站立在上面后才能實現(xiàn)“自平衡狀態(tài)”,是實現(xiàn)成功規(guī)避設計的重點。
US6581714B1專利在中國可以免費實施
US6581714B1試圖保護“SEGWAY平衡車”的“轉向系統(tǒng)”,但是也沒有進入中國獲得專利授權。與US6367817B1專利相同,中國廠商可以免費實施。
該專利的權利要求記載如下:一種含有一把手的機動車的轉向機構,所述轉向機構包括:(a)一旋轉傳感器,所述旋轉傳感器裝配在把手上,以根據(jù)傳感器的旋轉產生一單軸旋轉命令;(b)一可旋轉手柄,所述可旋轉手柄產生旋轉運動給旋轉傳感器;(c)一扭力彈簧,所述扭力彈簧能夠通過手柄的釋放可以使得可旋轉手柄回復中性位置。
可見后來者試圖制作“旋轉裝置”正是由該專利造成的阻礙。而該專利沒有限定所述旋轉傳感器的類型, 因此其保護范圍包括任何可以實現(xiàn)旋轉功能的所有類型的傳感器的。也就是說,凡是采用旋轉傳感器的技術方案都會落入US6581714B1 專利的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
該專利記載:“旋轉傳感器裝配在把手上”。退一步講,如果旋轉傳感器裝配在“擺動桿”上或者擺動桿底部(只要不在“把手上”,便不能構成侵權),因此該特征為“專利規(guī)避設計”成功的方向。
另外該專利必須包含“可旋轉的手柄”,如果后來者設計一“手柄”但并非“可旋轉的”,便不會落入US6581714B1 專利的保護范圍,因此此處也是進行專利規(guī)避設計的重點方向。
經(jīng)過上面的分析,中國廠商生產的“賽格威平衡車”為“山寨機”的結論有可能過早了。雖然上述分析僅僅是“淺嘗輒止”,但是經(jīng)過上述專利、商標兩方面的分析,中國廠商作為所謂的“后來者”在中國使用“賽格威”以及相關專利技術并不會構成對美國“SEGWAY公司”的侵權。
當然我們無法簡單考察“后來者”的技術內容,但是我們應當本著“尊重創(chuàng)新”的原則,給他們多些關愛,少些無謂的“指責”,有可能您的舉動恰好培養(yǎng)了一名未來的“革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