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佛成求精”商標駁回復審案勝訴
2006-10-242002年8月,北京集佳代理廣東求精電氣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在第9類的電開關等商品上向國家商標局申請了“佛成求精”商標(下稱“申請商標”),被商標局以ZC3288973BH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予以駁回,駁回理由為:該商標文字與宗教文化有關,作為商標在商貿活動中使用易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予以駁回。
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該駁回決定,委托北京集佳于2003年7月18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駁回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采納了集佳的代理意見,認為申請商標由“佛成求精”構成,其本身無特定含義,目前尚無證據(jù)表明該商標指定使用在“電開關”等商品上易產生宗教不良影響,因此,申請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不得注冊的標志。申請商標整體具有顯著性,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可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針對該案,商評委決定如下:申請人在第9類電開關等商品上提出的第3288973號“佛成求精”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