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溫州市龍灣永興達華機電設備廠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終審勝訴

2011-01-20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新飛電器有限公司因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957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集佳律師事務所劉文彬律師作為本案第三人溫州市龍灣永興達華機電設備廠的代理律師,出庭參加了審理。日前,本案已審理終結,北京高院認定原審判決及第33817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情回顧:
  范茂松以其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溫州市永興達華機電設備廠”的名義向商標局提出第1767869號“新飛XINFEI”商標注冊申請(簡稱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商標國際分類第9類電器連接器、電開關等商品上。新飛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向商標局提起異議申請。2006年2月13日,商標局作出(2006)商標異字第35號《“新飛XINFEI”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新飛公司的異議理由不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新飛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復審請求。2009年11月30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09』第33817號裁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新飛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與范茂松對于新飛公司的“新飛”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構成馳名商標并不認可;新飛公司在行政階段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僅能證明其“新飛”商標在相關類別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的注冊情形,而1999年商標局下發(fā)的認定“新飛”商標為馳名商標的通知也僅能證明其“新飛”商標在電冰箱商品上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并不能證明其“新飛”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持續(xù)使用時間、范圍等情形,即不能證明其“新飛”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仍然處于馳名狀態(tài)。此外,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新飛公司“新飛”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不同,兩商標并存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新飛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及判決:

  北京高院在審理中認為,新飛公司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新飛”商標依然處于馳名狀態(tài),原審判決及第33817號裁定認定“新飛”商標不構成馳名商標并無不妥。新飛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律師點評:
  本案的關鍵點在于上訴人是否在評審階段圍繞案件事實進行了充分、詳實的舉證。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因此,用證據說話在本案中顯得尤為重要。“新飛”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這一客觀事實,對上訴人來講是一個非常有利的條件。商標是否達到馳名程度是一個變化待證的客觀事實。上訴人只要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證明“新飛”商標在被認定馳名商標以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仍達到馳名程度即可。當然,也并不意味著“新飛”商標達到馳名程度以后就一定能夠獲得跨類保護,但這至少是獲得保護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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