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師事務所助青島際通文具、青島際通鉛筆在一系列被訴商標侵權案中一審全面勝訴

2012-04-10

原告環(huán)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青島永旺東泰商業(yè)有限公司、被告青島際通文具有限公司、被告青島際通鉛筆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于2011年底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采信了被告二、被告三代理律師集佳律師事務所劉文彬律師的抗辯理由,判決三被告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環(huán)球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在本案中,原告訴稱:環(huán)球股份有限公司是“JUMBO”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包括筆等。原告稱發(fā)現(xiàn)第一被告永旺東泰銷售的12色珍寶大水彩筆使用了原告“JUMBO”注冊商標,該商品由第二被告際通文具總經銷,由第三被告際通鉛筆生產。三被告未經原告允許,擅自使用原告注冊商標生產和銷售水彩筆商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并銷毀全部侵權商品;三被告登報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針對上述案件事實,劉文彬律師準確找到案件切入點,并以此為基礎提交相關證據(jù)材料。同時,結合案件事實及庭審情況,撰寫詳細的代理詞向法庭闡述被告方意見。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二、被告三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成為該案爭論的焦點。法院審理后查明,原告注冊的第G722337號商標為“JUMBO”一詞與大象圖形的組合商標,同時“JUMBO”一詞并非臆造詞,而是一個已有英文單詞,有“巨大的、龐大的”之意,因此原告在行使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時,并不能禁止他人對該詞的正常合理使用。本案中,首先涉案商品上使用的“Jumbo Size”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并不相同,其次,該“Jumbo Size”字樣與后面“墨水加量一倍”的中文表述相對應,應是對商品規(guī)格的說明,因而涉案商品對“Jumbo”一詞的使用應當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的侵犯。此外,“珍寶”中文詞組并非原告的注冊商標,因而涉案商品對“珍寶”的使用亦不能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針對被告二、被告三的同一民事行為,同時提起了六起訴訟,將青島永旺東泰商業(yè)有限公司等六家超市列為被告。在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勝訴的同時,其他五起案件也全部勝訴。

  “Jumbo”系列案在青島市產生了較大的影響,環(huán)球公司幾乎將青島市知名超市一網(wǎng)打盡,一旦青島際通文具有限公司和青島際通鉛筆有限公司敗訴,將直接導致上述超市停止銷售涉案商品,這樣,兩公司在全國上百家的銷售網(wǎng)點也將面臨著巨大的訴訟風險。本案的勝訴,維護了被告二、被告三的合法權益,也為同類案件在今后的審理中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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