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0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2012)錫知民初字第199號判決書,判令被告宜興市華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坦薩公司專利權的行為。至此,集佳律師事務所李洪江律師、孔繁文律師代理的坦薩公司訴華泰公司寄送樣品專利侵權糾紛案一審勝訴。
2011年2月,原告坦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專利獨占實施許可人坦薩土工合成材料(中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與被告宜興市華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接洽,詢問其是否可以提供三向土工格柵產品。華泰公司自稱可以生產、銷售這種產品,并主動向原告代理人寄出其資質文件(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企業(yè)資信等級證書、生產許可證證明等共14份材料)、名片一張、廣告冊一本以及被控侵權產品“三向土工格柵”樣品一份。2011年3月2日,坦薩公司代理人在山西省某公證處公證員的監(jiān)督下,經過法定的證據保全程序,在山西長治市淮海街五馬郵局特快攬授站收取了上述郵件,并對被控侵權產品樣品進行了公證封存。
2012年7月,坦薩公司委托集佳律師事務所進行專利維權訴訟案。經證據交換,庭審質證,2012年12月10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2012)錫知民初字第199號判決書,認定被告華泰公司寄送樣品、資質材料的行為屬于典型的商業(yè)推銷行為,已經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許諾銷售”。
至此,關于“三向土工格柵”產品中國大陸地區(qū)專利維權案獲得階段性勝利,結合2011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1)二中民初字第06746號民事判決書、2011年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濟民三初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2012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魯民三終字第25號民事判決書,被控侵權人通過“網絡營銷”、“參加展會”、“分銷商(代理商)銷售”、“參加招投標”、“寄送樣品”等行為均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專利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