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桂慶凱律師、趙雷律師代理的原告定制電子設計安裝協(xié)會訴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丁澤華商標爭議行政訴訟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并做出勝訴判決,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依法應予撤銷。
本案中,爭議商標由第三人丁澤華于2005年7月18日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09年1月28日獲準注冊。爭議商標名稱“cedis”,是加納共和國基本貨幣單位“cedi”的復數(shù)形式。原告定制電子設計安裝協(xié)會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隨后,定制電子設計安裝協(xié)會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爭議行政訴訟。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爭議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盡管中國公眾可能對加納共和國及其貨幣單位不甚了解,但該國貨幣單位為該國的重要政治、經(jīng)濟事項,其作為商標加以注冊和使用,容易造成不良影響。法院為此支持了原告定制電子設計安裝協(xié)會的訴訟請求,判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