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4日,集佳律所收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天津兆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對中車齊齊哈爾車輛有限公司、中車齊齊哈爾交通裝備有限公司大連集裝箱分公司、欽州北港物流有限公司專利侵權訴訟撤回請求,至此中國第一件“瀝青罐車”專利侵權糾紛畫上句號。
案件梗概
原告天津兆華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中車齊齊哈爾車輛有限公司、中車齊齊哈爾交通裝備有限公司大連集裝箱分公司、欽州北港物流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一案,被告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案件編號:(2015)成知民初字第868號。
被告隨即委托集佳律所處理此案,并指派李洪江律師、孫長龍律師、戈曉美律師、武樹辰律師組成“中車齊軌道專業(yè)維權小組”,經(jīng)過專業(yè)分析和認真研讀原告起訴手續(xù)、證據(jù)資料,并自檢所謂“案件事實”,最終得出結論認為: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集佳律所代理三被告同時向一審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申請,理由是: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顯示:托運人欽州北港物流有限公司使用鐵路運輸方式將委托人(收貨人)青白江國家糧食儲備庫(南糧)自裝(免裝運費)的兩件裝有石油瀝青的集裝箱(編號:TBGU5204017、TBGU5204022)自廣西自治區(qū)欽州港運輸至成都青白江區(qū)。可見,托運人欽州北港物流有限公司并沒有使用被控侵權產品“石油瀝青集裝箱”,而是鐵路火車作為運輸工具,而被控侵權產品“石油瀝青集裝箱”僅僅是托運人欽州北港物流有限公司的運輸標的。也就是說,實際使用被控侵權產品“石油瀝青集裝箱”的使用者為案外人:青白江國家糧食儲備庫(南糧)。而青白江國家糧食儲備庫(南糧)并不是本案當事人,原告放棄了對青白江國家糧食儲備庫(南糧)的訴權,因此不能以其住所地作為管轄地。
管轄權異議初審告捷
2016年4月22日,成都中院簽發(fā)管轄權異議民事裁定書認定:根據(jù)被告住所地以及侵權行為地判定管轄原則,本案中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四川省,就被控侵權行為而言,原告并未證明其主張的制造、銷售、使用行為發(fā)生在四川省,更未能證明上述侵權行為結果發(fā)生在四川省內,故本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jù)原告提供證據(jù),本院認為: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qū)是上述“石油瀝青”貨物的收貨地,而作為盛裝上述貨物的被控產品“瀝青罐車”,其集裝箱特點決定了其將隨著運輸計劃的不同而隨時變更存放地點。因此若將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qū)即收貨地認為使用行為地,將使管轄連接點的確定過于隨意,有悖于管轄制度的設立本意。另外,基于本案被控產品的特性,從便于查明事實、解決糾紛的角度,相對于被控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與本案糾紛更具實際聯(lián)系性。因此,本院裁定移送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無效反制立竿見影
原告在起訴狀中主張三被告共同侵犯了其三項實用新型專利,分別為:201420382310.X(一種具有加熱管道的集裝箱)、201420594181.0(一種具有內加熱管道的容器)、201220323220.4(一種卸料機構和具有該卸料機構的容器)??紤]到上述三項專利的保護范圍過于寬泛,集佳協(xié)助委托人決定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2016年5月3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創(chuàng)造性為由宣告涉案專利201220323220.4全部無效;
2016年7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創(chuàng)造性為由宣告涉案專利201420382310.X部分無效;但是合議組最終認定:雖然權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加熱管平行設置在所述集裝箱本體的地板處且不接觸所述底板”,但是本專利說明書對“底板”限定了明確的涵義,這種明確的定義系專利權人對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真實意思表示,通過這種確定性的定義明確劃定了底板保護范圍的邊界,故明確排除了將加熱管設置于內箱體底板上的技術方案。因此,該專利的保護范圍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已經(jīng)完全不同。
2016年7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創(chuàng)造性為由宣告涉案專利201420594181.0全部無效;
最終原告撤回了對上述三被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全國第一起“瀝青罐車”的專利侵權案件,對于指導并引領“瀝青罐車”領域技術發(fā)展具有開創(chuàng)性意義。另外通過管轄權異議制度的有效利用,為當事人爭取寶貴時間以獲得無效程序的現(xiàn)有技術檢索結果具有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