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申請注冊圖形商標被駁回,狀告國家商標局

2003-10-17

擁有奔馳品牌的德國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克萊斯勒公司)在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四個圖形商標被駁回后,以商評委行政程序不合法、行政決定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將對方告上了法庭。昨天,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克萊斯勒公司稱,2000年10月16日,他們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用于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2類汽車和小汽車上的“圖形”商標,兩個月之后商標局以該商標圖形為汽車散熱器罩的通用圖形,用做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了申請。之后雖克萊斯勒公司提出復審申請,但被商評委駁回。

克萊斯勒公司認為,他們的商標是自己設計并且獨創(chuàng)的,不是汽車前臉的通用圖形,而且商評委在書面告知前沒有給他們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機會,程序違法。商評委方面則認為,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申請的商標由橫豎相間的線條組成,其整體外觀與汽車前臉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因汽車散熱格柵通常由橫豎相間的線條組成格狀、網(wǎng)狀等形狀,且為公眾熟知,使用在汽車等商品上,難以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

昨天法庭沒有當庭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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