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白”維權勝訴,“之白”賠償30萬元

2004-03-11

近日,對廣州立白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訴東莞市萬江偉潤洗滌日用品廠業(yè)主陳某商標侵權糾紛一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判決被告陳某生產(chǎn)銷售包裝近似“立白及圖形”注冊商標的“新力之白”商標洗衣粉對原告廣州立白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立白”商標構成侵權,需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

2003年10月,廣州立白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東莞市萬江偉潤洗滌日用品廠業(yè)主陳某利用原告的卓越商譽和“立白”洗衣粉的廣闊市場,采取不正當、不公平的“搭車”行為,從1999年開始生產(chǎn)銷售近似“立白及圖形”注冊商標的“新力之白”商標洗衣粉,其行為構成了商標侵權。為此,原告提出了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賠償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等訴訟請求。

被告陳某辯稱:萬江偉潤洗滌日用品廠的“新力之白”商標已獲準注冊,產(chǎn)品包裝亦已取得外觀設計專利,自1999年2月被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罰后,再無使用侵犯“立白”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洗衣粉包裝。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被告曾于1999年2月1日被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侵權而受到處罰,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亦于2003年9月8日作出了《關于“立白”及圖形注冊商標有關問題的批復》,認定“廣東東莞市萬江偉潤洗滌日用品廠在洗衣粉商品上突出使用的‘之白’文字與第1026591號注冊商標近似,其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項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

法院認為,原告廣州立白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是知名商標“立白及圖形”系列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1997年6月14日注冊的“立白”商標于1998年1月份被評為廣州市著名商標;于1999年1月份升格為廣東省著名商標。

被告陳某擁有的“新力之白”注冊商標注冊日期為2000年1月28日。雖然合法擁有“新力之白”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但從1999年1月起,被告就開始生產(chǎn)銷售包裝近似“立白及圖形”注冊商標的“新力之白”商標洗衣粉。其在洗衣粉的包裝上,特別突出使用“之白”兩字,并刻意使得此兩字與原告的“立白”注冊商標相近似,該行為不但超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而且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從而損害了原告的“立白”注冊商標專用權。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商標侵權。

據(jù)此,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要求被告陳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的“新力之白”洗衣粉及其包裝物;并在媒體上公開向原告廣州立白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原告廣州立白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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