鱷魚之戰(zhàn)仍在繼續(xù),“拉科斯特”判賠1美元

2004-03-25

3月25日,上海市二中院一審判決法國鱷魚停止對陳賢進和新加坡鱷魚的作品著作權(quán)的侵害,在媒體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1美元。

馬來西亞籍華人陳賢進1947年創(chuàng)作了英文斜體字“Crocodile”加鱷魚圖文作品,在新加坡被核準為注冊商標,后陳先生將此商標排他許可給新加坡鱷魚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qū)使用,該商標獲國家版權(quán)局批準登記。但在1995年,拉科斯特襯衫股份有限公司(法國“鱷魚”)卻用與陳的創(chuàng)作相同的鱷魚圖文申請注冊商標。

陳賢進和鱷魚國際機構(gòu)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鱷魚”)認為,拉科斯特襯衫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對陳創(chuàng)作并排他許可給鱷魚公司使用的鱷魚圖文作品進行復(fù)制,并以拉科斯特公司的名義申請注冊商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quán)。為此,他們把拉科斯特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拉科斯特公司停止侵權(quán)、登報道歉和賠償1美元。

據(jù)了解,此案是系列“三條鱷魚訴訟”之一。法國鱷魚、新加坡鱷魚以及香港鱷魚各馳名一方,都有源遠流長的品牌歷史。在先后進入中國市場后,為爭奪市場份額,3條鱷魚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就開始為商標申請和評審發(fā)生爭議,并在最近幾年引發(fā)眾多訴訟。去年10月,法國鱷魚和香港鱷魚握手言和。這樁案件是新加坡鱷魚和法國鱷魚就著作權(quán)、商標權(quán)不正當(dāng)競爭的眾多訴訟中,惟一一起新加坡鱷魚作為原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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