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江澤民9月17日簽署第418號令,公布新制定的《國防專利條例》。
新制定的《國防專利條例》共5章36條,包括總則,國防專利的申請、審查和授權,國防專利的實施,國防專利的管理和保護及附則等內容。
這個條例是根據(jù)新形勢下國防專利工作的需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制定的,與1990年7月30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公布施行的《國防專利條例》相比,增加了必須由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國防專利事務的條款,重點修改了國防專利管理體制、國防專利指定實施、國防專利實施費用、國防專利補償費的設立與發(fā)放、國防專利糾紛調處、查閱國防專利說明書等方面的內容。
新制定的《國防專利條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國防專利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