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銘萬電腦技術公司、深圳銘萬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案。
2002年11月,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獲得“中企網”及www.ce.net.cn注冊商標專有權,并且一直使用至今。2004年4月,北京銘萬電腦技術公司、深圳銘萬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注冊了域名“新中企網”及www.newce.com.cn,并成立了網站,與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業(yè)務基本相同,網站極為相似,并以盈利為目的,誘導網絡用戶進入網頁接受其服務,造成公眾的誤解。出于對自身權利的捍衛(wèi)和對自身所擁有的商標權的保護。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北京銘萬公司與深圳銘萬公司注冊“新中企網”通用網址的行為具備侵犯中企公司商標專用權的法定構成要件:首先,深圳銘萬公司注冊的“新中企網”通用網址的主要部分“新中企”與中企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中企網”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中“中企”的文字相近似;北京銘萬公司及深圳銘萬公司注冊的WWW.NEWCE.COM.CN域名的主要部分“NEWCE”與中企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的“WWW.CE.NET.CN”注冊商標的主要部分“CE”相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及誤認,容易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其次,即使深圳銘萬公司注冊的通用網址“新中企網”并未投入使用,其注冊行為亦顯然妨礙中企公司在中國互聯(lián)網信息中心注冊該通用網址。再次,因北京銘萬公司及深圳銘萬公司均未舉證證明其對域名的主要部分“新中企”和“NEWCDE”享有權益或者有注冊、使用該網址及域名的正當理由,且未舉證證明其注冊該網址及域名不具惡意,認定北京銘萬公司與深圳銘萬公司對上述域名或通用網址的注冊具惡意,侵犯了中企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在談到此類案件的成因和社會影響時,有關法律專家認為,商標侵權現象是一種經濟現象,是我國經濟發(fā)展到一定水平、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借用其他企業(yè)的商標、特有名稱等商譽造成市場混淆,引起消費者誤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用別人的商標登記成為自己的企業(yè)名稱;二是用別人企業(yè)字號注冊成為自己的商標;三是用別人知名的商標或者企業(yè)字號搶注為網絡域名。近些年,國家行政執(zhí)法、司法及立法等部門在監(jiān)管遏制商標侵權現象方面已經開始采取行動,但仍存在法制不健全、現行商標管理機構與企業(yè)登記管理機構在對待商標權與企業(yè)名稱權上各自為政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