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國鱷魚再度法院互"咬"

2006-02-21

去年上海高院終審裁定新加坡“鱷魚”起訴的商標著作權侵權案法院不予受理后,昨天,法國“鱷魚”又將新加坡“鱷魚”及授權企業(yè)告上法庭,以商標侵權的名義要求對方賠償100萬元。

  法庭上合并審理了法國“鱷魚”訴新加坡鱷魚的兩起案件。法國拉科斯特襯衫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指出,法國鱷魚自從進入中國市場后,自1980年起在服裝、箱包等多種商品上分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并獲準注冊了鱷魚/LACOASTE文字商標,及鱷魚圖形商標。

  2003年起,原告在南京東路一百、襄陽路卡帝樂專賣店等處發(fā)現新加坡鱷魚國際機構私人公司授權、上??到菪瑯I(yè)有限公司生產的鱷魚運動鞋。原告還在成都、西安等地發(fā)現新加坡鱷魚授權上海紳士企業(yè)公司生產的T恤、襪子等。法國鱷魚認為,被告未經授權,在同類產品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似的商標,導致消費者混淆,其行為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利的嚴重侵犯。且指出在武漢等地,原告訴銷售商的官司都取得了勝訴,足以確認被告存在侵權行為。

  新加坡鱷魚代理人認為,其所有產品的包裝上都是字母加一條頭朝左的鱷魚,與新加坡鱷魚商品上的一條頭朝右的鱷魚有顯著區(qū)別,在商場內的銷售柜臺也都明顯不同,根本不存在混淆消費者的可能。新加坡鱷魚在內地的商標申請還處在國家有關部門的受理階段,市場的主動權在法國鱷魚手中,法國鱷魚不會輕易與新加坡鱷魚調解,只要發(fā)現侵權,就會繼續(xù)維權。

  庭審后,法國鱷魚表示,如果對方承認侵權事實并承擔所有訴訟費,法國鱷魚可就賠償數額進行調解。但新加坡鱷魚拒絕該調解方案,該案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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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陳賢進、新加坡鱷魚訴法國鱷魚著作權侵權上海開庭。新加坡鱷魚指出,1995年法國拉科斯特公司將一份由“Crocodile”和鱷魚組成的圖案申請成為注冊商標,與其此前在新加坡注冊并授權在中國大陸使用的商標圖案十分相似,遂要求法院判定法國“鱷魚”著作權侵權,并支付賠償款1美元。2004年,此案新加坡鱷魚勝訴,法國鱷魚提起上訴。

  2005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商標授權程序中,當事人僅因他人申請注冊商標時使用其作品而主張保護著作權的,應通過商標法規(guī)定的異議等救濟程序解決。在已提出異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又以他人使用其作品申請注冊商標并獲初審公告的行為構成侵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不宜受理,故裁定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同時駁回陳賢進及新加坡鱷魚國際機構私人有限公司的起訴。


文章來源:新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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