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棍小人”非“火柴棍小人” 耐克贏二審
2006-06-19 6月15日上午,美國耐克公司與著名閃客朱志強之間長達兩年半的著作權糾紛終于塵埃落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耐克公司的“黑棍小人”并沒有侵犯朱志強的“火柴棍小人”著作權,依法撤銷了一審法院認定耐克侵權并賠償30萬元的判決。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朱志強主張的是靜態(tài)的“火柴棍小人”著作權,而“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的形象特征均為頭部黑色圓球體,沒有面孔;身體的軀干、四肢和足部由黑色線條構成;小人的頭和身體呈分離狀,但這些相似之處多來自于公共領域,不應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除了公共領域部分,法院認可“火柴棍小人”具有獨創(chuàng)性,但其獨創(chuàng)程度并不高,“黑棍小人”在這部分上也并不構成摹仿或剽竊。
朱志強的代理人在宣判后稱,兩審判決結果差距巨大,說明法官對著作權適度保護的把握尺度不同,這個判例將有可能對今后FLASH動畫的著作權保護產(chǎn)生影響。而耐克公司則認為,這樣的判決結果很公平。
2003年10月,耐克公司在其新產(chǎn)品的推廣廣告中大量使用了“黑棍小人”形象,且“黑棍小人”形象近似于朱志強設計的“火柴棍小人”形象。
2004年1月,朱志強以耐克公司、耐克(蘇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產(chǎn)品推廣廣告中擅自使用其設計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將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并賠禮道歉。
2004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耐克公司和蘇州耐克公司在廣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形象與“火柴棍小人”動漫形象的特征基本相同,兩被告侵犯了朱志強的著作權,判決耐克公司和蘇州耐克公司賠償朱志強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信息來源:法制日報